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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审议

2015-09-25    来源:东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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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今年7月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调研,实地考察河道采砂、清淤护坡等现场后,昨日将《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

今年7月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调研,实地考察河道采砂、清淤护坡等现场后,昨日将《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草案修改稿》特别注重河道管理职责问题、河道自然形态保护问题、河道整治维护问题、采砂问题和法律责任问题等。

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主体保护管理河道的职责,将河道管理实践中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负责制。河段等应当监督、协调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河道保护管理责任的落实。

同时,为了加强河道自然形态的保护,拟增加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保护河道自然岸线的规定和新增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的规定。如《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理的需要,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草案修改稿》还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河道整治专项规划编制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治理年度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河道整治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填堵、缩窄河道,不得过度硬化河岸。

河道整治维护的基础工作是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为此,《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治理年度计划,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方案,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的实施主体,并加强监督检查。

同时,由于目前我省相关制度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但处罚偏轻。对此,本次《草案修改稿》拟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公告。

 
关键词: 审议 修改 草案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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