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解决不到位,县政府主要领导可能会降级。昨日,《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了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被处分的九种行为。
草案代拟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九种行为之一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给予免职、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九种行为中,包括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对本地区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应当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停业、关闭的;此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不重视,解决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