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是确保污水处理效果、防治环境二次污染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近日从海南省有关部门获悉,海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指出,到2017年,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海口、三亚、儋州地级市达到90%,其他市县城区达到50%,重点镇达到30%。
《意见》要求,加快推进海口生物资源利用示范中心建设进度,确保在2016年底前投入使用。各市县已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市县发展改革、水务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污水处理厂污泥量、泥质特征、污泥综合利用条件等调查,明确污泥处理处置方案、资金筹措方法和工程进度安排,应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前期设计工作,争取在2016年12月底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今后,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环保、节能省地、循环利用、经济合理”的原则,立足海南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研究制定适合海南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要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置方式。各市县可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式,对于受工业污染较少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因回收利用价值较高,且海南拥有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的天然优势,可考虑采用污泥土地利用的“绿色循环”技术路线,以实现污泥处理处置的无害化和资源化;对于省内有工业污染的污水处理厂污泥,可考虑填埋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也可以作为应急临时过渡措施利用当地现有垃圾焚烧厂等设施,通过必要的技术改造,协同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确保污泥处理处置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