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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温度不达标该找哪 供热政策来解答

   2014-05-22 沈阳网3370
核心提示: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1、属于原企业陈欠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答: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用户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用户当年采暖费。

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对经市、区政府认定为不具备交纳采暖费能力的企业职工,该企业被认定前陈欠的采暖费,作“挂账”处理。当年的采暖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对办理采暖费转移手续的用户,其转移前单位陈欠的采暖费,由供热单位向原承担采暖费的单位依法追缴,转移接收单位只负责转移后的采暖费。

2、办理房产交易的用户如何处理陈欠采暖费问题?

答: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用户的陈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陈欠采暖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同。

2001年11月以后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由变更产权或使用权双方自行结清陈欠的采暖费,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如不结清由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使用权人承担关联责任。

3、新建建筑的采暖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1年颁发的《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两个采暖期)不得办理暂停供热。两个采暖期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采暖费;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新建房屋,由房屋买受人承担采暖费。超出两个采暖期的用户(或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供热单位提出停供申请,供热单位根据用户(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给予办理停供。

4、购买的房屋赠送的阁楼、地下室等需要交采暖费吗?

答:居民供热面积的确定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表明建筑面积且有采暖设施的部分,层高达到2.2米的部分全额计入供热收费面积;不足2.2米的部分,按50%计入供热面积。

5、房屋产权人没有工作单位采暖费怎么办?

答:《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工作单位的产权人可以办理采暖费家庭内部转移,由家庭中有工作的人员的单位承担采暖费。

    6、单位内部规定不给女职工承担采暖费是否合理?

答:沈阳市政府在2001年颁布的《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家庭其他成员所在单位承担”,其中并未提出男、女职工的区别,某些单位以内部有规定不给女职工报销采暖费的做法是不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内部规定也是不合理的。

7、室内温度不达标找谁?

答:用户冬季暖气不热的投诉可分三步走:

(1)直接向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投诉,这是最直接、最快捷的办法。

(2)如果辖区内的锅炉房或换热站不能给您解决问题或一个满意的答复,您可以向锅炉房或换热站的上级机关(供热公司或供热总公司)投诉,由其指导和督促问题的解决。

(3)经过上述过程后,用户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或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可向区供热管理办公室投诉。市供热管理机关将保证冬季供热质量,监督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时回复用户。

8、夫妻双方均有产权如何报销采暖费及两处以上(不超面积)住房的采暖费怎样报销?

答:如果家庭有两处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分属男女双方,且双方属于财政拨款的单位,应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单位的,可考虑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高的一人,在其控制面积标准内给予报销;如果双方分属于不同的单位,则按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承担的原则,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内实际面积予以报销。

9、特困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跨年度以后的还能办理吗?

答:特困企业职工采暖费补贴,跨供暖年度以后不能办理。因为市、区财政机关与供暖公司在采暖费补贴结束后要进行结算;每年采暖费补贴的比例不同;住户未按期办理补贴手续可视为对采暖费补贴申请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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