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2015年全国环保厅局长研讨班座谈会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指出,质量是根本,总量是实现质量的重要手段。实现质量改善,既要通过总量控制解决固定污染源的问题,也要通过有效政策激励各方面共同参与加强环境治理,从而实现环境质量的根本改善。
这一论述明确了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的关系,抓住了当前环保工作的重点,对于做好“十三五”时期的环保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总量减排是我国推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更不可本末倒置,将总量减排看做环保工作的目的,而忽视环境质量改善。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总量与质量的关系,才能推动各地扭住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补齐小康社会的短板;才能用准用活总量减排制度,有效发挥其作用;才能激发全社会的活力,采取更多手段治理环境。
正确处理总量与质量的关系,是当前环境形势下做好环保工作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环境质量差,一些地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严重,已经成为全面实现小康的瓶颈和短板。总量减排制度实施近20年以来,主要污染物被纳入国家约束性指标,在减少污染排放、遏制环境恶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仅仅依靠总量减排已经难以实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一方面,总量减排与环境质量不完全正相关。影响环境质量的因素很多,而纳入总量减排指标的只是几种主要污染物。例如,影响水质的污染物除了氨氮,还有总磷和重金属等;影响空气质量的污染物除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还有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污染物结合在一起,还会产生二次污染物。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环境质量不一定有明显改善。另一方面,实现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多种手段齐抓并用,比如政策、规划等都很重要。因此,在经济新常态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我们还应积极探索更多的办法路径,为改善环境质量提供强大的合力。
在处理总量与质量的关系时,要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治污减排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满足公众对美好环境强烈期盼的必然要求。环境保护是重要民生问题,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存质量。公众对美好环境的期待,不是看总量减少了多少,而是看质量改善了多少。不是看指标完成了哪些,而是看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只有正确处理总量与质量的关系,才能找准环保工作的方向,与人民群众的呼声直接对接。只有正确处理总量与质量的关系,才能集中全力解决老百姓身边看得见、摸得着的环境问题,增强老百姓对环境质量改善的信心。
质量是硬约束,要想方设法抓牢、抓实、抓细;总量是重要手段,要用对、用准、用活。总量与质量的关系认识得越深入、处理得越好,环保工作的效果就会越明显,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就越容易实现。
首先,在新的形势下要完善和用好总量减排制度。总量减排作为一项削减污染物的有效制度,今后仍将长期坚持下去,既要保持强制性,又可适当增加弹性。保持强制性就是要更加坚定、毫不动摇地实施这一制度,约束性指标必须完成。增加弹性就是要因地制宜,更加灵活地用好这一制度。一方面,我国污染物排放总量太大,远远超出环境容量。无论是水、还是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根据专家测算,在现有的基础上再降30%~50%,环境质量才会有明显的变化。如果不能把总量削减下去,环境质量改善就无从谈起。对于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仍要坚持全国性、约束性的总量控制。另一方面,目前,影响环境质量的更多重要指标还没有被纳入进来,“十三五”时期应更加科学地设置总量控制指标,完善指标体系。同时,由于各地环境容量、环境质量、污染状况不同,总量控制不宜搞一刀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以根据环境质量改善情况,适当对总量进行弹性调整。
其次,要强化综合施策,形成改善环境质量的合力。《环境保护法》提出综合治理的原则,就是要求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下一步,应推进环境管制、市场手段、社会制衡等领域的政策和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共治体系。要用好约束性手段。强化法治思维,善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生态红线、环保督察等制度要深入探索,离任审计、党政同责等制度要落到实处。要用好激励性手段。要重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各方参与环保的积极性。生态补偿、环境税收等政策需加快出台,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仍需大力推进。
第三,要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做好新时期的环保工作,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以污染控制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容易造成污染治理与环境质量改善的脱节。我们要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进一步理顺与完善环保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环保工作成效。
环境质量改善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核心,必须下大气力,做到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以质量改善为根本,以总量减排为抓手,用好各项政策和方法,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就不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