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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进入发展期 亟需法律确权

2014-05-21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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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我们在说服和不断地游说,现在大的观点比较一致了,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包括期货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黄小平主任在5月13日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举办的CHUEE论坛上表示。
  “我们在说服和不断地游说,现在大的观点比较一致了,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包括期货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管中心黄小平主任在5月13日由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举办的CHUEE论坛上表示。

   5月9日国务院晚间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共有九条,其中强调将推进期货市场建设,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丰富股指期货、期权等新型品种,加强发展国债期货。

   由此可见,领导高层已经就推出碳交易衍生品达成了共识。

   事实上,从欧洲和美国的经验看,碳价格的发现、排放企业在碳指标上的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都需要传统的期货市场发挥功能。

   “国九条很明确推动碳市场的交易,给业内给了一个定性”,亚洲开发银行气候变化与碳市场顾问吕学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尽管碳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在短期内并不见得会立刻推出,因为还有一些基础性工作需要搭建和完善。但是很明显,在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推出后,其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突出。

   “我们当务之急是要把七个试点城市的气候交易做好了,完了再进一步考虑统一的碳市场基础上如何更好地发挥碳金融工具这个作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副主任徐华清表示。

   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徐华清认为“必须构建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碳期货推出两个条件
 
   “国九条”中的碳排放权交易让“碳圈”兴奋了一把。这些变化是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巨大机遇。

   新国九条指出,发展商品期货市场。以提升产业服务能力和配合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为重点,继续推出大宗资源性产品期货品种,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使用期货衍生品工具,清理取消对企业运用风险管理工具的不必要限制。

   “我个人观点来看,我感觉要推出碳期货最起码具备两个条件”,黄小平表示。

   他认为,第一个条件就是拥有相关的法规以及制度,即有全国统一的一系列标准,包括核查、账户登记体系等这些外围设施的完备。

   第二个条件,就是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应该是发展培育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可能推出这个碳期货交易。

   另外,黄小平认为在思考碳期货制度时,应该首先关心如何发挥期货的价格发现以及套期保值的功能;其次关心市场风险,碳期货风险是不是可控、可测和可承受。

   国务院在2010年、2011年发了37号文、38号文,对交易形式、期货跟现货有一个明确的划分,采用集中竞价等等类似期货的安排。

   “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下,我感觉碳的现货交易,碳的期货交易应该找到一个比较好的衔接点”,黄小平表示。

   尽管碳排放权交易的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建立得到了高层的统一,但是推出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品和碳期货也并非朝夕之事。

   现在国内碳试点交易七家已经推出了六家,关于下一步碳期货的模式,或者它的路径是什么样的,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

   “等到全国统一的碳市场现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我觉得它的路径可能会更清晰一点,现在我们可能还隔有一定的距离”,黄小平如是认为。

   亚洲开发银行高级能源与碳金融专家、顾问沈一扬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目前,中国碳市场中的期货现在还未到成熟的形成期,因为其中还涉及法律以及财税等问题需要完善。

   碳排放权需法律确权
 
   随着全国性碳排放权的逐步推进以及碳金融发展的进一步明确,更需要有效法律保障体系和激励机制。

   “总的来说,在探索制度的外部环境,我们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以及相应的条例支撑”,徐华清指出。

   据了解,目前受七部委委托,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正在对有关气候变化法和低碳发展促进法两部法律的前期研究工作,这两部法律里面将明确提出推动低碳发展的七项制度,其中在制度上要安排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只有总量控制才能为碳排放的交易市场奠定很好的基础。另外还有排放许可制度、排放交易制度以及项目的碳评价准入制度等等。

   除此之外,吕学都还向21世纪经济报道特别指出,目前碳排放权需要法律确权。

   “交易体现了一种使用价值,是一个权。这个问题需要在政府的法规中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吕学都表示。

   在吕学都看来,排放减排量的权利是长期有效的,这样能够促进碳排放权的蓬勃发展。因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确定,那么就有可能出现今天买了配额或者CCER,明天就失效的情况。如此,大家就有可能不买。

   而就目前国内外较为关心的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言,徐华清认为“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排放权市场”。

   目前,各方对此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模式是基于7个试点城市的先行先试和探索,在这个基础上通过顶层设计建立中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另一种模式是在7个试点基础上,通过发展区域性的碳市场,来进一步发展壮大试点,在这个基础上再来建立全国的统一市场。

   “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目前来看也是正在探索中,我个人觉得要做到这两个有机结合,中国的碳市场需要很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我们不能急,要稳扎稳打”,徐华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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