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日前出台《潍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今年开始,在辖区15个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工作。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潍坊市以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由市政府设立,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生态补偿,实行市、县区分级筹集,根据年度统计结果确定,年末合并拨付缴纳。
《方案》明确,各县市区(开发区)4项污染物年度目标值根据省政府目标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年初下达。考核数据采用潍坊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供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自动监测数据每月通过《潍坊市环境质量情况通报》、潍坊市环保局官方网站“潍坊市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月排名”栏目发布。
潍坊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将按“目标补偿+改善补偿”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其中,目标补偿即辖区4项污染物中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市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20万元补偿资金;反之,4项污染物中每有一项污染物年均浓度未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20万元补偿资金。改善补偿即4项污染物按一定比例计算改善总值,每同比改善1微克/立方米,市级财政向县级财政拨付两万元;反之,每同比恶化1微克/立方米,县级财政向市级财政缴纳两万元。
潍坊市要求,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向市级缴纳的资金纳入市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县市区(开发区),并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资金使用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备案。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补偿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