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近日下发《关于完善排污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企业排污收费标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
《通知》调整收费标准,包括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等多类污染物。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污水处理超标收费标准高近2倍
根据通知内容,将分两步提高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收费标准。第一步,2015年10月1日起,由现行1.2元/污染当量调整为3.0元/污染当量;第二步,2017年1月1日起,由3.0元/污染当量调整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1.2元/污染当量执行。
提高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由0.9元/污染当量调整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仍按0.9元/污染当量执行。对每一排放口,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另外,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中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大肠菌群以及总氮、总磷排污收费标准。
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通知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另外,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将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激励企业治污减排。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的,分三档逐步降低排污收费标准。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上述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上述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山东省规定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类的,按山东省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另外,固体废物以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任何地方不得违规减免排污费
通知要求,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自动监控的企业,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
各级环保部门应加大稽查力度,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建立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长效机制。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实施催缴等行政措施。规范排污费减免缓行为,任何地方不得违规减免缓缴排污费。要加大对重点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足额缴纳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在排污资金上可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