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全球最重要的大宗商品,原油价格的波动广受关注。目前,国际市场原油定价以期货市场价格为基准,我国国内原油定价则按照与国际市场原油接轨的办法进行。为尽快形成反映中国市场供求状况的原油基准价格,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原油期货的上市工作。了解国际原油定价机制的演变历程和机理,将有助于我国在推进原油期货上市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
“七姊妹”石油公司主导国际原油市场与原油标价阶段
二战后到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前,世界石油价格十分稳定。这一期间石油价格的稳定性主要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具有垄断价格特征的标价制度的延续。石油工业的初期,原油定价制度是一种标价制度。标价(PostedPrice),即牌价。在这一时期,原油由为数众多的独立经营者开采,而由少数大石油公司去收购。标价就是以市场垄断者身份挂牌公布的原油收购价,因此也叫“井口价格”或“油田价格”。加上油田到港口的运费,则是港口的标价。在二次大战以前,原油标价就是市场上实际原油销售价。当时,美、英大石油公司采用“基点价格制”(Basining-PointSystem)确定原油价格。由于当时美国的石油产量一直占世界石油产量的一半以上,而美国的石油成本一般又比其他地方要高。根据美、英大石油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不管原油是什么地方开采或出售的,都采取统一基准价,即“墨西哥湾港口船上交货价(FOB——PriceintheGulfofMexico)”,加上由这里到消费中心的运费来计算,叫做“墨西哥湾加价制(GulfPlusSystem)”。二次大战结束后,随着中东原油产量节节上升和出口量的迅速增长,1948年后波斯湾逐渐成立计算的基点,但标价仍控制在国际石油公司手中。二是跨国石油公司在中东形成的合资运营机制使石油卡特尔能够建立并维持,从而保证了跨国石油公司在价格方面的主导权。20世纪40年代后是英荷壳牌石油公司等七大石油巨头(号称石油“七姊妹”)拥有石油资源、石油产量、石油加工能力、石油产品销售能力迅速壮大的时期。从1945年到1973年,“七姊妹”不仅控制着除北美洲和共产主义世界之外的原油生产,更重要的是,在“七姊妹”控制的区域内,“七姊妹”通过合资经营体制(部分水平型的联合)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卡特尔,它们在中东经营公司的联合所有权,以及在复杂的执行协议(通过这些协议它们控制了那里的石油开采、使用和输出)下的投票权使得它们完全了解彼此原油产量的增加,并能够相互制约,从而保证了石油卡特尔的稳定运行,也就保证了石油卡特尔在价格方面的主导权。
欧佩克成员国石油工业国有化与定价权的转移
1960年,欧佩克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欧佩克成员国先后实现了石油工业国有化。其中,阿拉伯各主要产油国基本上采取逐步提高参股比例的办法把外国公司掌握的石油资产转为国有,委内瑞拉等国采取先取消租让制,继而接收外国石油资产的办法。接管来的石油资产交给新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管理和经营。欧佩克国家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完成极大改变了世界石油市场的供给结构,以“七姊妹”跨国石油公司主导的石油供给结构演变成以欧佩克成员国国家石油公司居于主导地位的石油市场结构。由于市场供给结构的变化,以国际石油公司主导的标价也就转变为以欧佩克主导的标价(即欧佩克公布的官方价格).
石油供给结构的多元化与现货市场的发展
在欧佩克完成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后,虽然短期内欧佩克对全球石油市场的影响力显著增强,但也改变了全球石油市场供给结构,全球石油供给格局逐步演变为欧佩克成员国、跨国石油公司和部分非欧佩克石油资源国在内的更加多元化的市场供给格局,市场供给者增多,市场集中度有所下降。市场供给格局的变化促进了石油现货市场的发展。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现货市场有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荷兰的鹿特丹和亚洲的新加坡。20世纪70年代以前,这些市场仅仅是各大石油公司相互调剂余缺和交换油品的地方,石油现货交易量只占世界总石油贸易量的5%以下,现货价格一般只反映长期合同超产的销售价格。因此,这个阶段的石油现货市场称为剩余市场。上世纪70年代随着欧佩克国家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完成和石油市场供给者的增多,现货交易量逐渐增大,石油现货市场由单纯的剩余市场演变为反映原油的生产、炼制成本、利润的边际市场,现货价格也逐渐成为石油公司和石油消费国政府制定石油政策的重要依据。
现货价格合约的使用与石油期货市场的发展
从上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中期,世界石油市场一直存在着固定价格的长期贸易合同和现货市场合同。由于最初的现货市场规模很小,因此供给领域或消费领域的暂时冲击会造成现货价格的大幅波动,最明显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当现货价格发生变化后,虽然不会对已经签订的固定价格合约产生影响,但却会对新签订的固定价格合约产生影响,即新签订的固定价格合约的价格会随着现货价格的变化而调整。第一次石油危机后,为了摆脱死板的固定价格合约的束缚,一些长期贸易合同开始与现货市场价格挂起钩来。随着现货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现货价格影响力的增强,现货价格合约得到更广泛地使用。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不再是固定价格合约,而普遍成为现货价格合约。当现货价格合约广泛使用后,石油贸易中的长期合同关系依然存在,但长期合同价格与现货价格挂钩机制的建立消除了价格刚性,石油价格的频繁调整就成为必然。现货价格合约的大量使用使石油期货市场在发现价格和规避风险方面的作用得到强化。事实上,在固定价格合约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石油期货产品即便推出,也难以成功,因为事先确定好了交易价格,买卖双方就没有规避价格风险的要求,这也是20世纪70年代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IPE)虽推出过石油期货产品但未能成功的根本原因所在。而在经历了两次石油危机后,随着现货市场规模的扩大,现货价格的频繁波动就产生了规避价格风险的要求,石油期货合约的推出也就具备了成功的基础条件。
在现货价格合约成为长期合约的主导形式之后,对石油市场中交易双方来说,都会面临价格的不确定性。同时,在现货价格贸易中,确定现货价格时将会越来越关注一些先行价格的指示作用,而期货价格恰恰是最被广泛采用的现行价格。当石油期货价格成为石油交易的基准参考价格后,由于期货市场的性质和参与者同现货市场存在较大差别,这就造成由原有现货市场中供需双方确定的原油价格演变为由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参与者共同参与确定原油的交易价格。随着石油期货市场的发展和期货市场影响力的增强,石油已不单纯被看作是一种能源商品,而且也被视为一种像股票和债券一样的金融资产,石油期货市场与外汇市场、股票市场、黄金市场的互动性明显增强,即石油期货价格已不单纯受现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石油期货市场的活跃与石油现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进一步增强了期货市场的吸引力,期货市场影响力的增强则进一步强化了其对现货价格的影响力。
国际原油定价机制的演变历程表明,原油定价机制一直随着全球供给结构等的变化不断调整。目前我国原油定价机制与国际原油定价机制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市场结构等方面的内在差异,而要形成与现行国际原油定价机制相适应的反映中国供求的基准价格,客观上要求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调整优化市场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