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记者了解到,山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制定《全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核定方式为: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实行自来水和污水处理收费一票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