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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让居民用足一二档电量

2015-06-29    来源:梧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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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广西阶梯电价由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广西阶梯电价由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

据了解,广西实施阶梯电价近三年,现行居民阶梯电价是划分用电高峰月份和非高峰月份,电价按每月用电量划分为三档递增。阶梯电价按年执行后,年度电量仍分三档,第一档电量为全年用电量小于或等于2040千瓦时,即月均用电量小于或等于170千瓦时,按0.5283元/千瓦时计费;第二档电量为全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至3240千瓦时,即月均用电量170千瓦时至270千瓦时,按0.5783元/千瓦时计费;第三档电量为全年用电量超过3240千瓦时,即月均用电量超过270千瓦时,按0.8283元/千瓦时计费。调整后,今年年基数执行余下的六个月,明年起执行全年基数。

梧州供电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调整之后,居民家庭冬夏用电高峰的电量可平均到全年,避免部分月份用电量过高、电费支出大增,保证充分使用第一、二档电量。同时,给予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的免费电量也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免费电量120千瓦时,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超出部分按年度阶梯电价收费。

此外,居民办理新装业务时,按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月份进行折算;用电户办理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业务,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清算已发生的电费,新用户按照当年剩余用电月数重新设置分档电量。居民出租住房时,应按照国家规定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不得自行加价;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

 
关键词: 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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