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污染税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控制污染之目的,着力破除环保等部门在费改税这一问题上的利益掣肘,无疑是亟须解决的基础工作。
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环保税的税额标准与即将被其取代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本一致。
毫无疑问,取消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对纠正此前征收排污费养人、排污费征收不力,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归并推进我国费改税工作,逐步建立我国统一的环境税体系等,都具有重大的根源治理和象征等意义,值得肯定和期待。
我国环境税征收之路走得可谓崎岖而艰难,而这其中一个公认的重要原因,就是部门利益的掣肘。如今,诸如环境税立法前后的相关利益重置和平衡问题,是不得不考虑的直接现实和亟须破解的问题。
一方面,费改税后,以往环保部门的既有利益消失,但诸如人员超编、人员经费需要自筹等现实问题依旧存在。这时候,如果不对这些相关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消化,相关的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引发新的收费或执法混乱。
另一方面,费改税后,企业污染程度的认定无疑是税务部门污染税征收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但问题是,税务部门并不是污染认定和监管的专业部门,也不可能为此再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的污染认定机构。也就是说,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污染税,就必须与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污染专业认定机构充分融洽地合作,比如专业人员的转移、消化,业务的无缝对接等。
要让污染税真正实现其应有的控制污染之目的,着力破除环保等部门在费改税这一问题上的利益掣肘,无疑是一项亟须解决的基础工作。比如税务与环保部门如何有效协作联动问题,费改税后环保部门遗留的人员超编、经费不足的消化、转移和供给问题等。此外,还要考虑通过监督问责,强力监督环保、税务等部门及时切实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