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率团出席在荷兰海牙举办的能源宪章 (EnergyCharter)部长级会议,并代表中国签署了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
此次会议上,努尔˙白克力表示,能源宪章的发展和演进具有积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在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的大背景下,中国与能源宪章的务实合作将迎来全新机遇。
建议能源宪章在下一步发展及多边合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务实合作,欢迎能源宪章参与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共建进程,继续推动能源过境运输相关谈判,扩大与中国能源企业的交流合作。
对此,有关专家认为,宣言的签署是中国迈向能源国际舞台的第一步,中国将成为国际能源法律规则的创设者,在国际能源治理方面享有更多的主动权。同时,能源宪章组织的核心法律条约《能源宪章条约》将为中国能源企业走出去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而推动“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中国变身签约观察员国将掌握更多国际能源治理话语权
能源宪章是一个国际性组织,致力于加强能源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多维度的对话,推动能源多边合作,其合作领域涵盖了整个能源产业链,涉及能源投资促进与保护、能源贸易、能源过境运输、争端解决以及能源效率等方面。
据悉,《国际能源宪章宣言》只包含一些原则性声明,任何接受这些原则的国家都可以签署。签署《国际能源宪章宣言》是签署能源宪章组织的核心法律条约《能源宪章条约》的前提。
中国自2001年12月起成为能源宪章组织的受邀观察员国,此次宣言的签署标志着中国变身为该组织的签约观察员国。
“这将改变我国在《能源宪章条约》下的法 律地位。”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杨卫东认为,未来,中国将成为国际能源法律规则的创设者,在国际能源治理方面将享有更多的主动权。
虽然中国在国际能源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长期以来,我国在国际能源治理中扮演的是“局外者”的角色,参与制定国际能源法律规则的机会并不多。我国加入的与能源贸易有关的WTO协议以及与能源投资争议解决有关的《华盛顿公约》,更多的是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游戏规则。毫无疑问,宣言的签署体现了中国在国际能源治理中的积极态度。
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张利宾对《能源宪章条约》有着长期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中国签署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意义重大,“不签署宣言就没有参与能源宪章条约修改的资格,别人制定规则之后你只能适应。”根据报道,所有签署了《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国家将会受邀参加对1994年欧洲能源宪章代表大会上签署的《能源宪章条约》各个条款进行修改,并就新的《国际能源宪章条约》达成共识。
“宣言的签署,是中国迈向能源国际舞台的第一步,将大大增强中国在国际能源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国家能源局国际合作司司长邹逸桥在国家能源局举办的“能源发展改革大家谈2015年第三讲”中如此评价中国签署《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意义。
《能源宪章条约》有助于为“一带一路”能源投资提供国际法律保护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将“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特别强调要“加强能源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合作”。
能源资源的采掘、能源基础设施的建 设将成为我国海外投资的重点。但能源产业资本、技术密集性强,同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极易受到东道国国内政治和国际局势的影响,海外能源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成为十分紧迫的现实问题。
国内能源法律专家学者普遍认为,目前,《能源宪章条约》是全球唯一能够对能源贸易投资提供有约束力的法律保护框架的国际多边条约工具。
《能源宪章条约》明确了ICSID及ICSID附加便利规则、斯仲UNCITRAL仲裁规则下的独任仲裁院或临时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等投资争议解决机制,赋予了外国投资人向东道国政府提起仲裁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在一国投资的外商受到所在国政府的不公正对待而发生权益受损时,外商可通过条约规定的仲裁途径,向该国政府提起仲裁。目前,该条约提供的争端解决机制已成为从事国际能源投资活动的投资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能源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投资领域,在除中国之外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均已加入国际宪章组织的背景下,当前,深化与能源宪章的进一步合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带一路’战略从倡议落实到行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中,建立有约束力的法律协定至关重要。”张利宾认为,中国可以利用成熟的、运转良好的《能源宪章条约》,降低谈判一个新条约的成本,“在条约现有的法律约束框架下,为促进中国国际能源投资贸易给予法律保护,何乐而不为呢?”张利宾表示,《能源宪章条约》是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最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
倒逼能源改革加快能源法制进程
对中国来说,参与国际能源治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少学者已发出在签署新的《国际能源宪章宣言》的基础上,中国应积极加入国际能源宪章组织的建议。
但由于《能源宪章条约》具有国际多边性,这意味着,中国一旦加入能源宪章组织后,该条约既可以为中国企业在海外能源投资、过境提供保护,但也可能被在华投资的外国公司用来对中国政府提起仲裁。
面对这样一把双刃剑,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正在推动能源革命,改革和完善能源法律制度,加强能源监管,既是能源革命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能源革命的保障,在这一过程中,极有可能因法律政策的变革而对外国投资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争议在所难免。
杨卫东分析,《能源宪章条约》总体而言是一个亲投资者,对投资者保护较为有利的国际条约。当前,我国能源产业的对外开放成为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外国资本将参与到我国能源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他建议应加快能源法制建设和能源体制改革进程,尽快地将成熟的制度、规则固化和稳定下来,避免频繁变动。
“大量的投资争端案件告诉我们,提高透明度、遵守正当程序,严格遵循法制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避免导致投资争议的最好方式,这应当成为我国能源法制建设和能源体制改革的目标。”杨卫东说。
对此,张利宾则认为中国应有足够的制度自信。他说,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国内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已得到外国投资者的普遍认可与肯定。“我们有这种制度自信的话,就不应该有所担心。
即使发生外国投资者提起仲裁事件,对我们来说也是一个促进和改进的机会。”“这将倒逼中国国内的能源改革和法制建设。”张利宾分析,在为加入国际宪章组织作准备的过程中,能源领域的法律法规不得不进行一次清理和完善,透明度和标准将随之提高,同时将建立起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从而有利于中国大国形象的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