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通过后,有望弥补陕西省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这一领域的立法缺失。
近年来,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生产的固体废物日益增多,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开采冶炼、石油开采加工、装备制造等行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逐年加大;废弃电器和电子产品以及其他危险废物数量急剧增加;城乡垃圾围城、围村,占用大量土地,成为大气、土壤、水体的重大污染源。社会各方对依法加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要求迫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2014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量达到7665.11万吨,但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分别仅占产生量的34.09﹪、41.14﹪,远低于全国水平。全省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00万吨,但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工业固体废物中含有的药剂及铅、锌、铬、砷、汞等多种金属元素,随水流入附近河流或渗入地下,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的管理相对薄弱,城市垃圾分类收集、餐厨垃圾管理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防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电子废弃物拆解等企业的无序建设,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条例(草案)》在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同时,规定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信、商务、卫生、国土、住建、农业等部门,对全省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的建设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和要求,《条例(草案)》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必须坚持项目主体工程与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同时规定采取填埋或者堆存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污染场地修复项目,要实施环境监理,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落实到位。
在无法直接确定是固体废物还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就加以综合利用或处理处置,极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条例(草案)》对不能确定物理特性、化学成份、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鉴别进行了规定,对危险废物或有毒有害废物的拆解单位或经营单位,要求建立情况记录簿和登记台账。针对一些重金属和化工企业搬迁后遗留场地的污染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场地,在改变土地用途时,要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要修复治理。未经环境污染风险评估,场地环境污染未修复合格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使工业污染场地的修复问题有法可依。
《条例(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农膜、废弃农药、化肥及农药包装物等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责任,同时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进行了规定。
为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采取措施,防止扬尘等污染。运输建筑垃圾要使用密闭式运输工具,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地。
《条例(草案)》规定,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生产餐厨垃圾的单位要对餐厨垃圾进行登记,其中泔水油、煎炸废油、地沟油等废弃的油脂要单独收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