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是什么?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就是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做出的法律规定,后面有关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条款,基本都与这一条有逻辑关系。
对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就是要让环境质量越来越好,底线是不能越来越坏。为政一任,如果环境质量下降了,生态比过去破坏了,就要承担责任。这项法律规定,体现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执政理念,与党和国家有关环境责任追究的一系列规定相衔接。有了党规、国法作依据,环境责任追究就不再是一句口号。地方政府没有履行应尽的环境责任,主要负责人的仕途就要受到影响,如果由于决策错误或者监管不力出现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就要追究责任,而且终身追究。
对环境质量负责,或者说,要使环境质量越来越好,起码不能越来越坏,最关键的问题是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保护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又有一定矛盾。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这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新《环境保护法》的很多条款,实质上是关于地方政府如何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规定。
相对于修订前,新《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大大加强了。那么,是不是说,地方环境保护的责任全部都由政府来承担呢?当然不是。政府的权力有限,责任同样是有限的。
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地方政府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行为实施监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且推动公众参与,加强环境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地方政府的具体责任,可以概括为四方面,财政投入、监督管理、直接做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做事。涉及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共有14条,体现于新《环境保护法》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四章。每一条都有深刻内涵和很强的针对性,是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