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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环境监测市场需建立四个机制

2015-05-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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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放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提供了遵循。在深化环境监测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放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提供了遵循。在深化环境监测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成为各级环保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放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急需健全4个机制。

一是服务导向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宣传《指导意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深化环境监测领域改革的理解、支持。要制定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服务标准以及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鼓励社会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优先购买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服务。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还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机构准入机制。各地环保部门要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管理办法,从规模实力、办公场所、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设定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抬高准入门槛。对于申请认定的企业,如果申请材料和资质审查合格,环保部门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进行综合打分,给出考核意见,公布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化监测机构名单,同时发放社会化环境监测行政许可证,有效期一般设定在1年~2年。在期满的前两个月申请复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许可证。

三是质量管理机制。地方环保部门要制定配套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检测质量管理细则,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掌握最先进的环境监测理念,建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同时,实行社会环境监测人员从业上岗证制度。地方环保部门要组织社会监测机构人员进行定期抽查、培训和考核。

四是市场监管机制。各地要坚持“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环保部门要制定市场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定。在行政许可期内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发或是委托方授意编造、篡改数据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出具虚假证明、出具错误数据造成严重影响的社会检测机构,环保部门可单方宣布其退出监测市场,并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且3年内不接收其环境监测资质认定申请。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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