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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排污权使用实行绩效评价 对不同企业实施差别化措施

2015-05-05    来源:嘉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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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排序、统一公布”的总体原则和“分类别、分行业”的差别化指导思想,从去年开始,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促进有限的环境资源向高效益、高产出、高科技的产业集聚,提高环境资源要素的利用率,倒逼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浙江嘉兴市政府日前出台《嘉兴市加强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明确通过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体系,对不同企业实行差别化的排污权绩效激励政策措施。

六大行业企业

必须纳入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

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排序、统一公布”的总体原则和“分类别、分行业”的差别化指导思想,从去年开始,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目前,围绕2013年度重点污染行业工业企业排污权使用绩效的首次排序已经完成。2015年起,嘉兴市相关部门将利用绩效排序结果,严格执行差别化的排污权总量控制激励制度。

根据该实施意见,排污权使用绩效评价实施范围包括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热电等六大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已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或已核定初始排污权的工业企业必须纳入绩效评价。新建项目完成“三同时”验收后参与评价和排序。

评价指标为“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不同行业的吨排污权指标按相应的主要污染物种类计算,印染、制革、化工按化学需氧量、氨氮计算,造纸、电镀按化学需氧量计算,热电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计算。

在排序方法上,按“吨排污权指标税收贡献”分行业从大到小进行“三三制”排序。行业排名前三分之一为鼓励类企业,排名中间三分之一为一般类企业,排名后三分之一为其他类企业。

未完成当年减排任务且未申购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减排任务的、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列入鼓励类企业。已核定初始排污权但未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企业一律列为其他类企业。

实施三方面差别化的排污权

激励措施

据介绍,差别化的排污权激励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差别化的排污权配置政策、差别化的排污权管理和差别化的排污权价格。

在排污权配置政策上,具体指实行差别化的减排考核政策。以排污权为基数,鼓励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原则上可为全市平均任务的80%,排名最前的10%的鼓励类企业减排任务可为全市平均任务的50%;一般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平均任务;其他类企业年度减排任务为全市平均任务的2倍。与此同时,鼓励类企业和一般类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资源要素交易平台,获取新增建设项目所需的排污权指标,其他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

在排污权管理上,包括实行差别化的监管方式、差别化的租赁供给、差别化的政策导向。具体内容包括:重点加强对其他类企业的总量执法,加大执法频次,严厉查处超总量排放行为,对超总量排放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鼓励类和一般类企业可以申请短期排污权租赁,其他类企业不得租赁排污权;对鼓励类企业兼并重组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开通环评审批和排污权过户的绿色通道。对连续两年排名为其他类的企业采取强制整治提升措施,连续3年排名最后10%且没有完成当年减排任务、排污强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实施落后产能关停计划,落实强制淘汰措施。

排污权价格的差别化则体现在:差别化的有偿使用价格、差别化的排污权租赁价格、差别化的减排指标购买价格。

例如,按照规定,所有企业均需主动承担减排任务,如确实无法完成的,可申购排污权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在减排指标购买价格上,鼓励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1倍,一般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2倍,其他类企业购买价格为基准价的5倍。

 
关键词: 企业 措施 绩效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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