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日前出台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贵州将就生态环境损害、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问题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在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当问责的情形,主要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决策不当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环境监管和防控不力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不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违反生态红线规定等34种情形。
问责的方式则有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这些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视情况合并使用。
根据《办法》,领导干部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生态环境监督、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决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将按规定被问责,问责的情况将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