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有效控制燃煤污染,加快改善红桥区环境空气质量,区环保局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燃煤锅炉的监管,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
一是加快推进2015年燃煤锅炉改燃并网任务
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环发〔2013〕104号)和《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要求,加快推进列入2015年改燃并网计划的燃煤工业和供热锅炉的改燃或关停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改燃并网任务完成。
二是加强对在用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达标管理
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加强对辖区内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脱硝设施运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要求。对超标排放企业严格依法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三是严格新建燃煤锅炉管理
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同时,严格执行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排放总量减量控制要求,新建燃煤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燃煤量2倍削减量替代。
四是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改造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必须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实施除尘脱硫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应立即关停;2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五是加强信息公开,落实企业责任
要求燃煤重点企业逐步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进一步加强对脱硫除尘设施的维护管理,健全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加强对燃煤锅炉运行人员操作技能的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