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力行业来说,碳市场有可能增加生产成本,但只要做好充分准备,完全有可能通过参与碳排放交易获益。
碳排放权交易始于美国对二氧化硫的治理。美国在气候谈判初期,积极游说将其在二氧化硫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引入气候变化领域,但由于受制于国会,美国至今未批准采纳碳交易模式的京都议定书,也未能在国内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相反,尽管早期反对,但欧盟却成为京都议定书减排模式的倡导者,并在全球首次引入强制性碳排放交易机制。欧盟碳交易体系在2005年正式启动,在第一阶段纳入了发电、玻璃、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等十个行业的1万多个温室气体排放设施,覆盖了22.98吨的二氧化碳排放,占欧盟总排放的50%。近年来,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州、加拿大魁北克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启动了自己的碳交易市场。
我国于2011年决定率先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深圳市以及广东省和湖北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为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经过近两年的准备工作,深圳市、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已在2013年下半年陆续正式启动了各自试点的碳交易市场。各个试点依据自身的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制定了纳入行业的标准,尽管纳入的行业不尽相同,但7个试点无一例外都将电力行业纳入。
对电力行业来说,碳市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需要对碳排放进行管理,并有可能会为完成碳减排的要求而增加生产成本,但对于技术和管理水平比较先进的企业,只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是完全有可能通过参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获益的。发电企业的配额量是存在缺口还是盈余主要受行业基准线和实际碳强度(排放量/发电量)的影响。如果企业实际碳强度比行业基准线更低的话,可以获得相对富余的配额,并在碳交易中获利。
碳交易对管理部门以及控排企业来说都是全新的事物,碳交易政策对企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企业现有的管理和决策制度都不足以满足碳交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企业需要协调不同部门进行碳排放的核算和报告工作,以及参加市场交易的策略,这些工作不仅要求相关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更需要企业在组织管理架构上建立更加有效的方式协调、推进碳管理工作。企业也需要权衡自主减排与购买配额之间的优劣,根据减排的成本与碳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作出应对的策略。
我国特殊的电力价格管理模式决定了电力行业的成本增加不容易传导到下游,意味着电力企业对成本的波动较为敏感,一方面须通过提高管理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依靠提高能效、替代原料等手段降低碳排放,以此内部消化碳排放带来的成本,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参与制度设计,化解电力行业参与碳交易市场的体制障碍。碳交易的配额总量逐年降低,配额的稀缺性会逐年增加,价格也会随之上涨。当价格与减排成本相当时,电力企业将需要进行节能减排的自主行动。从长远看,逐步调整能源布局对电力行业来说至关重要,更符合我国低碳绿色转型的发展要求。
开发自愿减排项目也是受控企业履约的一个重要手段,通常说,碳市场政策会允许受控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来完成碳交易履约目标。我国碳交易试点允许CCER的使用量介于5%~10%。发电企业可融合抵消机制与企业的战略布局,选择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策略,一方面满足国家能源结构调整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可通过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产生CCER来满足碳交易的履约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