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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困惑与障碍

2015-04-27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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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2014年7月1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刚刚执行,8月份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62号)。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困惑与障碍

2014年7月1日《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刚刚执行,8月份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就颁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4]62号)。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以下超低排放标准,即氮氧化物≤50mg/Nm3;二氧化硫≤35mg/Nm3;烟尘≤5mg/Nm3(低热值煤发电机组烟尘≤10mg/Nm3)。这对于刚刚完成达标改造又需要花费巨额资金开展“超低”排放改造的电厂来说如晴天霹雳,不知如何是好。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依法给予补偿。”结合近期媒体上热议的燃煤电厂“近零”“超低”排放是否科学的问题,笔者结合电厂实际情况从依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点个人看法。

一、燃煤发电企业到底如何依法治污

燃煤火电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都是依法经过行政许可的。

一是,燃煤电厂建设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经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后才能建设。而《环境影响报 告书》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编制的。

二是,污染防治设施是遵循现行《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并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才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的:

三是,在企业的生产活动要满足法规授权环保部门颁发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排放标准限值要求,超标就是违法已经非常明确。

四是,企业依法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是经过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能满足企业生产能力达到满负荷状况时、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于正常运行时污染物的排放量,是理论上环境允许排放的量。目前达标运行的环保设施的排放总量,完全能满足核定的排污许可证总量的要求。既然企业是依法而建、依法排污、依法运行、浓度和总量都能满足排放要求,那为什么又要推进超低排放的标准?这样系统性的行政要求是不是一个政府的文件说变就变?

二、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的环境效益到底有多大以河津发电分公司7月份污染物实际排放与执行超低排放预测比较为例加以说明。河津电厂有两台350MW燃煤机组,2014年7月1日执行新标准之后的实际运行负荷率81%,7月份两台机组三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400.66吨,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为539kg。

以7月份的煤质为基础,预测在满负荷条件下污染物产生量与达到现行标准和超低排放标准时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见表)。由表可知:执行超低3 排放限值与执行现行的排放标准相比,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去除效率分别提高了4.39、0.06、16.8个百分点。如果与我厂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中的允许排放量相比,增加的减排量各占产生量4.4%、0.004%、16.9%。

表2台35万千瓦机组执行不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小时排放量

由此可知,一是污染物减排的量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对烟尘的减排几乎不起作用,但是恰恰是烟尘的减排需要增加的资金最多。看起来可以较多减排的氮氧化物,实际上是采取增加催化剂层数的方法来实现,不仅运行中会带来的系统阻力增加、能耗和氨耗加大,且效果能否能达令人怀疑。

二是由于燃煤火电企业多采用240米高的高架源排放,相对于允许小时排放1248kg(三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量)污染物来说,多脱除的部分对环境质量改善作用轻微。三是从社会角度讲,有可能增大环境污染。但在没有技术创新的前提下,要实现超低4 排放,必然会提高燃煤煤质,这将会导致电厂同其他行业竞争优质煤源,使本来可以通过高配置环保设施处理的低品质煤转嫁到其他行业,使污染总量不减反增,此外提效后的环保设施将会增加更多的脱除副产品,也会对环境造成再次污染。并且燃煤火力发电企业只是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的一个行业,如果环境质量的改善仅靠不断提高火力发电企业的控制水平是不科学的。

三、超低排放给电厂技术选择和管理带来的压力有多大

超“标”就是违法,“标”是大部分企业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条件下可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就能达到的标准或经过努力运行就能达到的标准,而且一定要给企业留有一定的科学达标空间。单单从设备的稳定性考虑就增加的成倍的风险,仅脱硫挡板的拆除就对机组的启停操作、逻辑关系、点火方式、负荷调整、燃煤煤质、运行人员操作方式等提出很多要求,给运行人员压力带来很大压力,许多企业根本无法做到长时段的达标运行。因此,在现有技术水平下,要实现超低排放只能是增加更多的环保设备,通过系统优化、辅机改造、提高裕量、控制煤质等手段来实现,这也将导致系统阻力增大、能耗加大、整体技术可靠行降低、运行维护成本提高,给企业的稳定运行和经济带来很大压力。

四、衡量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监控手段有障碍

目前,政府部门衡量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监控手段主要是依据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对比性监督监测。即便经过改造能够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除了根据现行的污染源检测分析方法的误差范围无法保障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外,在监测系统的测点选择及管理方式也会造成监测结果的不可靠。

一是监测断面选取很难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烟道内部的支撑、弯头、变径等因素造成烟道介质流动状态较为紊乱,加上烟道漏风、烟气的温度、湿度、机组负荷变化等因素都对监测数据造成影响,使得监测结果出现较大偏差。

二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监控系统和数据采集传输系统,两个系统属于不同的开发商,自有技术、系统升级和设备维护工作受到了限制、设备故障得不到及时维修都将影响上传数据的稳定。

三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检修、维护、标定、归零以及现场机和上位机的量程是否一致、采集频率是否一致,也是造成监控中心数据和企业数据不一致的因素,也就出现企业参数达标而监控中心超标的现象。

四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按照要求由第三方运营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保养,运营商通常是由几个人员负责多个区域的多家设备,往往会造成设备出现异常得不到及时维护的情况。

五、结论

经多次改造的燃煤发电企业已经负荷沉重,面对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发电系统,面对全社会的污染状况,必须综合考虑环境经济综合效益;必须认真进行技术路线的研究,保障电厂主机和环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不能劳而无功;治理设备的改进不可盲目推进,要经过节能、环保、安全性等系统评估依法提出合理的污染控制要求,否则企业无力完成,或助长弄虚作假或非法排污的行为。(注:以上看法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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