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有“重金支持”。昨日,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了解到,市财政委员会等五个部门制定了《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每年从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2亿元,市财政新增3亿元,合计共设5亿元节能环保资金,专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按照《办法》,节能环保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申请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近5年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作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接受调查的不得申报。资助将采用无偿资助、奖励、贷款贴息、创业补偿、风险补偿和股权投资等方式。
《办法》还严格规定,对利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利用已获得市级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重复申请,尚未取得节能环保资金资助的,自重复申报年度起3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已取得节能资助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该项资金,自拨款年度起5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对违规截留、挤占、挪用所获得资金的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追回项目资金,自拨款年度起5年内不受理其财政资金申请。此外,有以上任何一种违规行为的单位,都将被列入财政资助不诚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