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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 电网保护有了“维权手册”

   2015-04-07 中国节能网2990
核心提示: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地方电力法规零突破,对保障四川电力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四川电力首个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地方电力法规零突破,对保障四川电力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为重要输电通道的特高压电力线路,如何进行有效保护?哪八类行为,属于《条例》中明确界定的窃电行为?因施工等原因破坏了电力线路,将受到什么处罚?针对《条例》中的这些市民关注的内容,本月初,来自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建设部等相关部门专家,为本报读者进行了逐一梳理。
 
  外力破坏
 
  威胁千家万户家中光明
 
  四川,是我国水电资源最丰富、电网结构最复杂的省份。随着四川省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影响电力设施稳定运行和供用电秩序的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和普通市民的日常生活。
 
  2013年3月12日深夜,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片区不少居民家中的电力供应突然中断。与此同时华西医院、省医院等多个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电力供应也受到影响。电力部门紧急检查发现,是当地施工单位擅自钻探作业时,破坏了地下电缆主干线。虽然经过紧急抢修和调度,受损居民用电得到保护,但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34万元。
 
  “这只是条例实施前,屡屡发生的外力破坏的一个缩影。”省电力公司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仅在《条例》实施前的2010至2014年期间,四川共发生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811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56万元。其中外力破坏事件491起,占到整体比例的61%。“大型机械破坏、施工作业破坏、交通破坏,都对电力设施安全和居民正常用电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2014年《条例》出台前,四川没有一部电力地方法规。
 
  水电大省
 
  有了电力保护专项《条例》
 
  正是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四川相关部门早就开始了前期大量工作。据介绍,2008年前,《条例》就已进入四川立法调研计划;2013年,列入立法制定计划,启动立法制定程序。《条例》立法过程中,共计举行66场各种调研会、研讨会,相关人员赴12省市调研,进入12个基层单位定点调研,获得了许多一手资料,听取了广泛的意见和建议。
 
  2014年5月29日,《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上,经全票一致通过;同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2014年10月1日起,《条例》正式施行。日前,省电力公司经济法律部负责人在谈到《条例》形成经过时称,《条例》中的每一条、每一句话,甚至是每一个字,都经过仔细调查和研讨。
 
  四川省人大代表翟峰则认为,《条例》的正式实施是社会民众期盼的结果,它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四川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更确保了电力建设顺利进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同时依法解决了四川在维护电力公共安全所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
 
  《条例》出台后,有效遏制发案,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该负责人透露,自从法规去年10月实施至今,半年来四川电力设施保护案(事)件同比下降50%,直接经济损失减少19%。
 
  《条例》解读
 
  亮点1
 
  特高压保护进行了特别说明
 
  针对《条例》中的亮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逐一解读:
 
  其中,《条例》对特高压、风力发电等项目首次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填补了各电压等级特高压电力线路保护的空白。结合特高压和风力发电的时机,《条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规定中,新增了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明确了特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条例》新增了风力发电保护区的规定,明确了风力发电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侧水平延伸5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针对四川灾害频发、电网结构复杂特点,《条例》特设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门章节。《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力设施应急预案;在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事故发生或者最大程度减轻事故的危害。
 
  亮点2
 
  窃电和外力破坏追责从此有法可依
 
  针对外力破坏日趋严重的态势,《条例》首次明确要求“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应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考核和社会综合治理范围”等,成为保护电网安全的一个护身符。
 
  此外,针对窃电行为,《条例》明确了八类窃电行为:一是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二是绕越或者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的;三是伪造或者开启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的;四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的;五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的;六是私自调整分时用电计量装置参数的;七是擅自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软件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少计或者不计电能的行为。在处罚上,以前的规定是承担补交电费3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条例》明确了电力行政责任,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新增两类窃电行为,一是使用非法充值卡用电;二是擅自改变变压器铭牌参数用电。而且处罚力度更大,严惩窃电行为,将起到威慑作用。”国家电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说,这也让实际操作起来有法可依。
 
  亮点3
 
  电表设施需免费提供不得无理由停电
 
  《条例》的亮点同时还在于,再一次明确了市民享有优质用电、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以及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省电力公司负责人介绍,在《条例》中明确了供电人不得擅自中止供电,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更改收费标准,不得拒绝无偿为生活用电的用电人提供经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据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供电企业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供电,对供电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停电行为制订了严格的约束条款,并对供电企业停电前向用户履行事先告知义务作了规定。
 
  《条例》提到,在发电系统、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应当连续供电,中止供电为例外情况,包括:接入电网的用电设备影响电网供电质量或者对电网的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妨碍的;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非法作业或者违章作业的;有窃电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接受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告,并在计划停电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用电人。需要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在网络平台公告,并通知重要用电人。(胡朝辉 记者 余行 实习生 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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