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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保公益诉讼 维权基金“撑腰”

   2014-10-21 广东日报2940
核心提示:9月初,在江苏泰州出现了国内赔偿金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自此,业界期待已久的环保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打开,但前路的阻碍
广东白云区一家豆芽小作坊外围的排污环境不太理想。

环保公益诉讼大门已开 广东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成立

9月初,在江苏泰州出现了国内赔偿金额最高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即将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自此,业界期待已久的环保公益诉讼的大门已经打开,但前路的阻碍仍然不少—污染损害如何评估?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巨额赔偿资金如何监管?

专家也表示,对环境公益诉讼“充满信心但不宜太乐观”。记者同时了解到,广东已经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法律服务中心,并计划建立维权专项基金支持公益维权。但新环保法修订至今半年来,广东仍在静待首例环保公益诉讼的出现。

难题一:诉讼主体如何界定?

25年来首次修改的环保法经历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才最终敲定。其中争论最多的焦点问题之一就是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而按照最终通过版本的定义,被认为全国将有约300个组织有资格进行环保公益诉讼。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秘书长袁征告诉记者:“从广东省的情况看,符合标准的环保组织并不多,很多环保组织并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而且也不够5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是广东省成立最早也是唯一的省级公募性环保基金会,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已连续十几年,近年来一直在对环保公益诉讼进行准备,也是省内首个公开表示即将从事公益环保诉讼的环保组织。

因为,有业内人士认为,对诉讼主体的界定仍应该进一步放宽,“因为环保公益诉讼明显是"卖力不讨好"的事,应该让更多环保组织参与进来。”“自然之友”是目前少数正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草根环保组织之一,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而不少在北京活跃的环保组织,如“自然之友”、“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都在区一级民政部门登记。

华南师范大学教副教授何贵忠也表示:“在诉讼主体这块,还是需要出细则,是否符合规定究竟由谁来认定?5年究竟是从登记之日算起,还是从组织成立之日算起?这些目前都没有明确,很可能会由国家环保部出台细则来规范。”

有业内人士表示:“之所以对诉讼主体进行严格规定,是害怕一旦放开,出现环保公益诉讼井喷和"滥诉"现象,不仅企业可能成被告,政府部门也会成被告。”

难题二:诉讼资金从何而来?

即便诉讼主体明确后,要打环保公益诉讼官司也并容易。记者了解到,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费用甚至多达上百万元。何贵忠说:“对于环保公益诉讼,由谁来举证,现在也没有明确;什么机构有资格进行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和评估,也不知道。这些未来真打起官司来,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

袁征也表示:“我们经常接到环境污染投诉,但如果进行诉讼,调查、取证等都要花很多钱,环保基金会将下设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垫支诉讼费、律师费、司法鉴定等费用。启动资金计划为300万~500万元。”据悉,基金会已经下设了法律事务委员会,目前有5名律师;与此同时,今年5月中,基金会下属的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成立,主要承担环境公益调解、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监督企业或个人恢复环境生态等服务工作。
具体到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基金会方面希望启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环保基金会向社会募集;二是申请财政拨款解决一部分;三市污染企业赔付中提取一定比例归还专项基金,以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据悉,该专项基金只需要向省民政厅备案即可。

难题三:巨额赔偿如何使用?

环保公益诉讼往往涉及的都是巨额的赔偿要求,因为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需要的时间很长,五年、十年,甚至几十年。何贵忠表示:“赔偿后的钱如何使用?肯定应该用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不能直接赔付给个人。像广东省成立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后,有承担赔偿的功能,对这类基金的使用与监管,政府就应该出台细则。”

袁征也告诉记者,目前广东还没有发起过真正的环境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应该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除了环保公益诉讼外,还有一种有力的方式就是环保公益调解。在环境公益维权的几种方式中,我们优先选择以公益调解方式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袁征说。

所获赔偿

用来干啥

为何要进行环保公益诉讼呢?华南师范大学副教授、律师何贵忠告诉记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定义为公共利益,群体性的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增多,其特点是影响面广、危害性大、又难以找到特定的受害人。但此前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由特定的第三方(通常为环保组织)站出来“代理”受害者提起诉讼,这就是环保公益诉讼。而环保公益诉讼获得的赔偿不是用于支付给受害者,而是用于治理环境、恢复生态。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3种情况可以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损害公共利益。

“充满信心

别太乐观”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为环保组织开展环境公益提供了机遇。首先,在设区的市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环保组织就可能有资格作为原告人;其次,在条件要求上,只要求“无违法犯罪记录”即可,而不是像定稿之前那样要求“信誉良好”;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对象不仅可以针对环境污染行为,还可以针对生态破坏行为;四是明确要求,法院对符合条件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但对此也不宜太乐观,环境公益诉讼仅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途径和方法,不要指望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就能很快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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