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宕多年之后,国内新一轮电改重启。电力改革方案以机制改革代替机构调整,清洁能源行业将成为受益者之一。
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九号文”),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其中就包括,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3月2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新电改的首个配套方案,《关于改善电力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鼓励清洁能源优先与用户直接交易,充分运用利益补偿机制为清洁能源开拓市场空间。
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弃风、弃光、弃水是清洁能源发展以来老大难问题。
电改九号文提出,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专家吴达成认为,可再生能源再次获得政策支持,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纳入到电改的框架内,并付诸部委文件,需要协调各部门稳步推进,关键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2006年1月1日《可再生能源法》正式实施,提出电网企业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实行全额收购和优先调度,但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此次指导意见从电力电量平衡、利益补偿机制、需求侧管理三方面提出25条措施保障清洁能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应采取措施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前提下,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
在编制年度发电计划时,优先预留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机组发电空间;鼓励清洁能源发电参与市场,对于已通过直接交易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的电量,可从发电计划中扣除。
各地新增用电需求原则上优先用于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和消纳区外清洁能源,以及奖励为保障清洁能源多发满发而调峰的煤电机组发电;在制定跨省区送受电计划时,优先安排清洁能源送出并明确送电比例,
指导意见特别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以及清洁能源比重较小地区在统筹平衡年度电力电量时,新增用电需求优先满足清洁能源消纳,明确接受外输电中清洁能源的比例并逐步提高,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建立利益补偿机制
清洁能源与化石能源是此消彼长关系,水电、风电、光伏发电与煤电之间的利益调节问题,关系清洁能源发展。
新疆特变电工新能源公司人士认为,在没有国家政策扶持下,如果将新能源推向市场,新能源发电目前不具备竞争力。“由于新能源发电波动较大,影响电网运行,电网也不愿大量接收新能源并网。煤电调峰的利益补偿机制不建立,弃风等问题就难以解决。”
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在确定年度发电计划和跨省区送受电计划后,电力企业应据此协商签订购售电合同,并通过替代发电(发电权交易)、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实现不同类型电源的利益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
在调峰补偿机制上,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调峰承担方,鼓励清洁能源直接购买辅助服务。对于煤电机组为避免弃水、弃风、弃光而进行的深度调峰或机组启停,通过增加发电量等方式进行奖励,所需电量在年度电量计划安排中统筹考虑,年终结清。
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地区,可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激励煤电机组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和煤电机组根据程度进行相应分摊。
电网企业应统一负责清洁能源发电出力预测,科学安排机组组合,充分挖掘系统调峰潜力,合理调整旋转备用容量,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促进清洁能源优先上网,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加快点对网输电线路改造,提升吸纳可再生能源能力。有条件的电网,可以开展清洁能源优先调度试点,即以最大限度消 纳清洁能源上网电量为目标,联合优化调度,灵活安排运行备用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