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特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公开征求意见,用户用电行为危害供电安全、擅自向外转供电等7种行为可被中止供电。为制止窃电行为,《条例》意见稿规定,电力企业可以中断窃电用户的用电,但是应当符合四个条件。(见3月10日南都珠海读本)
通读《条例》意见稿,最大的印象是,这部意见稿较多地阐述了保护电力设施,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可以做什么”;而对于如何更好地提高电力设施保护公众宣传、公众参与,维护作为电力消费者的用户权益,却着墨不多。
意见稿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分别就电力设施保护政府责任、电力设施与其他类别设施和植被出现冲突时的处置原则作了详细表述;接下来又用了多个条款详尽阐述了电力企业检查电力设施、中止用户供电的判别和操作方式;还对低压和高压供用电事故责任作出了划分。这些条款内容翔实,也都很有可操作性。
但要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公众宣传,提供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渠道,以深入人心。意见稿第五条提及要做好加强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却一笔带过,而在阐述电力企业用电检查的第十三条,谈到的也只是电力企业为防窃电的检查方式。
再比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提出,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在消除危险源、抢修电力设施的同时,要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这个条款没有区分不同原因造成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对于因电力企业或其工作人员造成的责任事件带给用户的损失,也没有规定补偿义务。当然,这还涉及到电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查询事件成因,即主管部门和电力企业就电力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这方面条款的完善相当重要,将可以倒逼电力企业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确保应急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此外,《条例》应补充电力企业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的相关条款。比如,电力企业有必要推出上门服务项目,应用户需求,定期上门为用户排查用电安全、检修障碍,这不仅体现了企业服务的意识,而且也将更好的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