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发布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化工园区经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财政局,各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411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15]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南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1)实施范围。全市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污染物的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和医疗、宾馆餐饮服务单位。(2)具体标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重量收费,收费标准具体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3种污染物在纺织印染、化学工业、造纸、钢铁、电镀、食品、电子行业分别为4500元/年.吨、11000元/年˙吨和42000元/年˙吨,其他行业分别为2600元/年.吨、6000元/年.吨和23000元/年.吨。(3)实施步骤。排污权有偿使用根据全市对各行业实施计划安排,逐步推进。收费标准分步实施,第一年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第二年按收费标准的70%执行,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执行。排污单位购买排污权可自主选择一次性缴费(一次性缴纳有效使用期限的全部费用)或分年度缴费,一次性缴费的,可以优惠20%。
二、排污权交易价格。按照不低于当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原则,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三、排污权交易服务收费。南京市排污权交易统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由交易双方分别缴纳。成交金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每笔收费不超过4000元;成交金额101-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按成交金额的2‰收费;成交金额5001-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按成交金额的1‰收费;超过1亿元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四、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的资金管理。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建立完善的征收与使用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金在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
五、加大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宣传。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为环境容量使用权价格,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的条件下,政府出售环境容量的使用权、企业购买排污权指标的费用,是企业占用排污权指标资源的价格。而与此不同的是,排污费是环境恢复价格,是污染物对环境造成破坏后,污染者对环境损失的补偿。各区要准确把握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排污费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等政策内涵,加强政策宣传,帮助企业、群众正确理解有关政策,确保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政策落实到位。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