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日前正式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等16项重点任务和加强组织领导等6条保障措施。
《意见》指出,全区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等量或减量置换。临近京津冀地区的兴和县、商都县、多伦县、宁城县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内蒙古提出,到2017年底前,淘汰水泥落后产能459万吨、焦炭落后产能182万吨。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
根据规划,内蒙古将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完成461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4291万千瓦燃煤电厂脱硝改造、7.35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改造。
《意见》强调,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运营类黄标车;到2017年,淘汰全部黄标车。
《意见》明确,自治区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级地方政府也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