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六五”、“七五”期间开始研究中水的利用,“八五”期间在部分石化企业展开工程性试验,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推广使用,2000年中水回用被正式写入“十五”规划纲要,表明全国开始启动中水回用工程。目前,我国中水回用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在北方一些严重缺水城市,如北京、天津等城市,中水回用工程已经相当普遍。《北京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需配套建没中水设施。
(一)目前中水回用的运营模式
目前中水回用的模式主要有“建筑中水”和“市政中水”两种。“建筑中水”模式主要考虑到生活污水和雨水等中水来源的收集问题,以及中水的输送问题。这个模式的优点在于节约中水的采集费用和输送费用,初期投资较低,是目前中水回用的主要方式。但是这一模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规模较小,使得一般小区中水系统的管理水平不高,运行不够稳定,水质水量难以保证;同时,不能够及时改进中水处理设备以满足用户需求。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中水价格过高,与最初设计的目标背道而驰,北京许多小区中水回用系统闲置的状况正说明了这一问题。“市政中水”模式考虑到了中水回用的规模经济优势,初步具备中水回用产业化的特征。“市政中水”模式能够克服“建筑中水的”一些弊端,如管理问题、技术问题等。但是这一模式也有其自身的限制因素,主要是管网问题和运输或本问题,正是这些问题限制了“市政中水”的发展空间。
(二)产业化、市场化条件下,中水回用运营模式的探讨
在市场化、产业化的条件下,中水市场主体包括中水需求者、中水供给者以及中水监管者。中水需求者可以是居民,以及企业等经济组织;
中水供给者则应该由专业的中水公司组成,并形成一个竞争性的格局;中水监管者则是指政府中的相应监管部门,其作用是维护中水市场的秩序。
中水存在广泛的潜在需求,目前没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关键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供给,从而限制了中水回用的发展。因此,在中水回用产业化体系内,最重要的就是中水的供给者能够提供有效的中水供给满足用户的需求,而这一点又归结到中水供给企业运营模式的创新这个问题上来。市场化的中水供给企业--中水公司能够根据市场需求提供产品和服务,不仅提供作为商品的中水,而且提供中水回用技术--向拥有中水回用设施的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使其能够有效运营。在中水产业发展成熟以后,建筑中水回用设施从建设到运营管理完全可以外包给中水公司。这是一种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运营模式,能够克服目前中水回用中遇到的部分问题。将分散的中水处理设施有地效利用起来,同时也减轻了中水管网建设的压力。同时,这种分散的特点还会促成中水市场的竞争,从而促进中水产业的发展,维护中水市场的稳定。
(三)需要政府提供支持
中水回用产业具有部分公共事业的特点,其自身特点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必要性,尤其在产业发展初期更是离不开政府采取配套措施来促进其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介入中水市场,而是为促进中水市场发展服务。利用市场机制来发展中水产业才是长久之计。
第一,建设中水管网,成立市政中水公司。
中水回用需要大量的管网作为基础,但是管网建设工程不仅需要大量资本,更牵涉到城市建设的很多方面,非政府部门不可能完成这项工程,因此只能由政府来投资建设。同时,政府掌握更多的城市建设信息,从而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管网建设。政府出资成立市政中水公司对培育中水市场有重要的作用,不但可以培育中水需求,还可以产生示范效应,吸引资本进入中水回用产业。
第二,开放中水市场,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出资成立市政中水公司可能导致中水市场的垄断,这对中水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政府还需采取措施鼓励中水产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例如,对投资中水产业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予以税收优惠,提供政策性信贷支持;鼓励经验丰富、资本充足的国际水务公司进入我国的中水市场;设立中水回用研究基金,鼓励改进中水回用技术的研究等。只有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才能利用中水市场的竞争机制促进中水产业的发展。
第三,加强监管,维护中水市场健康发展。由于中水是替代自来水在特定领域内使用,因此为了防止中水被不正当使用,政府有必要对中水市场形或有效的监管。如果政府监管不力,中水被用于非法领域,最终会导致消费者对中水丧失信心,破坏中水市场的秩序,不利于中水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