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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土壤年特稿】土壤修复十讲之:土壤修复起源与污染现状

   2015-02-02 固废观察微信 3400
核心提示: 2014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两份调查公报,引起了社会各方对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广泛关注。

“土壤修复十讲”前言

2014年环保部、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关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两份调查公报,引起了社会各方对于我国土壤污染状况的广泛关注。在2015“国际土壤年”到来之际,“固废观察”将从土壤污染的起源开始,尝试对污染类型、修复技术路线、法规标准体系、产业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论述。由于污染扩散特征和修复技术路线的差异,此次“十讲”将不包括污染土壤中地下水的相关内容。

土壤污染并非中国特色,从上世纪60年代,荷兰、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就因倾倒化学废弃物而导致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在我国,近20年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壤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污染面积不断扩大。作为人类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物质基础,一旦土壤受到污染,将会给人类生存造成恶劣影响。本讲将从国内外土壤修复的起源和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出发,剖析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修复起源:发达国家

在美国,上世纪70年代,著名的“拉夫运河事件”引爆了民众对土壤污染问题的广泛关注,人们发现美国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于拉夫运河的危险废物简易填埋场,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该法律填补了美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空白,并推动了美国土壤修复市场的发展。

在荷兰,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了土壤可持续环境管理框架体系,完善了土壤环境管理的法律及相关标准,完成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土壤污染场地数据管理系统和土壤修复决策工具箱,为企业修复土壤提供技术支持。

在日本,1877年,日本枥木县发生了足尾铜矿山公害事件,采矿废水、废气、废渣大量倾入环境,使河流污染,山林荒秃,农田毁坏。1968年,日本又发生了由慢性Cd中毒引起的骨痛病事件,农业用地的污染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重视。1970年日本国会将“土壤污染”追加为《公害对策基本法》中的典型公害之一,并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进行管理。2002年制定了主要规范城市用地土壤污染的《土壤污染对策法》。相关法规明确了污染土壤修复的责任,规定了明确污染调查与修复流程。

纵观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的发展,无不与立法的推动有关,而立法体系的建立健全,又主要来自于土壤污染事件形成的巨大社会压力。

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可以追溯到50多年前的“大跃进”时期,由于环保意识的匮乏,粗犷的发展模式造成全国范围的大面积土壤受到污染。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污染土壤修复启动较晚,直至21世纪初,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由于一些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问题开始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着手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支撑体系的建设,并于近几年加大了用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技术研发及修复工程的资金投入。

2004年,北京市迎接奥运会的地铁五号线施工导致的“宋家庄事件”,可以说是开启我国污染土壤调查与修复的钥匙,并推动了立法的脚步。这一事件发生后,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环保部门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一旦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并尽快制定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同样在2004年,上海开始筹备2010年世博会,并为此专门成立了土壤修复中心,对世博会规划区域内的原工业用地污染土壤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处置,吹响了中国土壤污染修复的前奏曲。

国内现状:形势严峻

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土壤污染问题在我国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直到近年来“镉大米”“毒生姜”“癌症村”“砷中毒”等严重土壤污染事件的发生和突发性环境公共事件的曝光,才使得土壤污染防治真正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中国的土壤污染现状到底如何,我们可以从2014年发布的两份公报数据,来描绘土壤污染的基本框架。

土壤污染点位超标率:16.1%

2005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启动了经费预算达10亿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于2014年4月17日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公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主要结果如下:

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1.1%。土壤污染以无机型为主。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

耕地点位超标率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林地点位超标率为10.0%,草地点位超标率为10.4%,未利用地点位超标率为11.4%。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

土壤镉超标率7.0%,镉、汞、砷、铜、铅、铬、锌、镍8种无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7.0%、1.6%、2.7%、2.1%、1.5%、1.1%、0.9%、4.8%,其中镉重度污染点位比例为0.5%。六六六、滴滴涕、多环芳烃3类有机污染物点位超标率分别为0.5%、1.9%、1.4%。

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土壤超标点位36.3%,在调查的690家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36.3%,主要涉及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皮革制品、造纸、石油煤炭、化工医药、化纤橡塑、矿物制品、金属制品、电力等行业。

耕地质量等级劣质率:27.9%

2012年底,农业部组织完成了全国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于2014年12月发布了《关于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的公报》,以全国18.26亿亩耕地(二调前国土数据)为基数,将全国耕地按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至十等,总体情况如下:

评价为一至三等的耕地面积为4.9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3%,可定为优良。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较高,基本不存在障碍因素,应按照用养结合方式开展农业生产,确保耕地质量稳中有升。

评价为四至六等的耕地面积为8.18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44.8%,可定为中等。这部分耕地所处环境气候条件基本适宜,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较好,障碍因素不明显,是今后粮食增产的重点区域和重要突破口。

评价为七至十等的耕地面积为5.10亿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7.9%,可定为劣质。这部分耕地基础地力相对较差,生产障碍因素突出,短时间内较难得到根本改善,应持续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和耕地内在质量建设。

综上所述,全国土壤环境状况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十分严重,全国土壤污染超标率达16.1%,在工矿业废弃场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的同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更加令人担忧。总体呈现出“老债新账、无机有机、耕田场地、土壤水体”等并存交错和复合污染的严峻局面,从国家层面更加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问题、尽快启动污染土壤修复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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