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联合发文上调污水处理费
1月26日,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1)2016年底前城市居民/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不低于0.95/1.4元/吨;2)县和重点镇不低于0.85/1.2元;3)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市、县、重点镇15年底前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
分析:若执行到位或将增加地方政府200亿资金用于处理污水
住建部此前指导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8元。实际全国85个主要城市中,居民污水处理费达0.8元的仅55%,达0.95元的仅17个。按照当前约400亿吨/年的城市污水排放量,严格按新标准我们预计地方政府可征收处理费400亿元,12年城市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184亿元,可新增约200多亿元。县、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更不到位,新规对于县和镇的污水处理资金帮助应会更大。
直接利好:升级改造(膜技术)、污泥处理和乡镇污水
我们观察大部分城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仅仅勉强覆盖或低于当前的污水处理成本,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都需要地方政府从财政中额外拨款补助。我们认为:三部委联合下文,给了地方政府提高污水费的政策依据,有利于水厂提标改造和污泥处理的开展,利好相关公司;此外,县、镇的污水处理率偏低,此项政策利好专注于小型水厂的企业。
间接利好:污水处理运营企业
地方政府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和地方政府向污水处理厂支付的运营处理费没有直接关系。大部分污水企业签署特许经营权协议,明确规定了调价的条件和幅度。居民污水处理费提高,不直接转化为污水厂的收入,但是地方政府可以要求污水厂提高出水标准,并多支付运营处理费以补偿污水厂增加的投资和成本。对污水运营企业,这意味着资产规模的扩大,而非利润率直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