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
王庆喜委员说,大气污染防治是当今社会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强烈诉求。
对于修订草案,王庆喜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第二,进一步加强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因此除了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以外,建议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为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的规定。
刘振起委员说,此次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适应新的情况、新的形势,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积极回应社会和群众的关切,紧紧抓住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突出源头治理,强调综合施策,提出了许多实在、管用的措施,针对性、操作性、规范性都比较好。
与此同时,刘振起表示,修订草案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数额偏低,没有很好地体现提高违法成本、使排污者不敢违法的立法原则和意图。建议对这个问题再通盘研究考虑,加重处罚。同时,对罚款的去向、管理和用途等问题也应作出明确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在刘振起看来,修订草案对违法企事业单位的处罚规定得比较细致,但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仅作了原则规定,这与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肩负的责任和使命是不相适应的。“建议对此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刘振起说。
陈吉宁委员认为,法律规定污染治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到底对地方各级政府怎么用法律约束,让其能够对污染进行有效治理,修订草案几乎没有硬性约束。“建议对于不达标的地区,尤其是长期不达标的地区,应当对地方政府设置更有效的约束。”陈吉宁说。
罗清泉委员:要扩大环境信息公开度
罗清泉说,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公共治理机制,形成防治的合力。
罗清泉建议,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度,不仅要定期公布各地环境质量状况,还要公布地方政府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行动计划,公布本地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录及其治理目标,以利于公众了解情况、配合支持,并对防治工作加强监督。要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扩大社会参与面,总结推广社会参与的好形式。
李世明委员:推进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李世明指出,大气污染涉及多方面原因,但是燃煤和高耗能产业污染物排放是主要原因。他建议采取强制措施,促进煤炭清洁化利用,同时在能源改革中,发挥价格、税收、补贴等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加快核能、太阳能、风电等清洁能源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总量中的比重。
白志健委员:应加强对社会监督回应
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的,应当及时处理。
白志健表示,这条规定很好,但有关部门是否进行了处理,处理是否及时,处理的结果如何,检举单位、检举人往往不得而知,这不利于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也难以达到好的社会监督效果,建议增加一句话,“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单位和个人”。
张兴凯委员:加大未批先建项目处罚
张兴凯说,现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大项目拆分成小项目分期报批的现象仍然存在,成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难以落实的重要原因。实践证明,现行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偏低,不够有力,应进一步强化。“建议增加相应条款,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法定程序未批先建行为的处罚力度。”张兴凯说。
张兴凯还提出,应增加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数据共享机制的规定。国家及各部委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研究、调查、评价工作,取得了大量的数据资料,但这些数据分散在不同的单位和部门,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在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中的作用。建议明确建立大气污染数据资料共享机制、负责协调的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共享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