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治污减霾工作职责的,将受到责任追究。这是日前出台的《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的一条规定。
西安市在办法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这些行为包括: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和在全市治污减霾考核评比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行政不作为、慢动作、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