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福建省泉州市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将上调。
此次调整,主要根据2008年泉州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函复》进行的,当中规定,2008年11月至2011年12月,常住人口每户每月收取9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外来暂住每人每月3元;2012年元月至2014年12月,常住人口每户每月12元,外来暂住每人每月4元;2015年元月起,常住人口每户每月15元,外来暂住每人每月5元。
根据《泉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已实施自来水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来水公司(供水部门)代征,尚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或自备水源的居民户及暂住人口,由社区代征。这两类小区中,由物业自行负责将垃圾清扫收集到中转站的,该小区居民每户扣除5.5元,只要缴纳9.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
漂染、单一性经营的游泳场馆、洗车场、啤酒厂和纯净水加工厂等特种用水群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有关规定核定征收。
具备双重水源的缴费对象,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征,但应扣除自来水公司已征收的部分,收费单位与缴费对象一年核定一次垃圾产生量。
消防、公共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生产用水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当月用水1吨的居民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独立租户的暂住人口,已通过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