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上海市环保局获悉,自2015年1月1日起,上海将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同时,提高五项重金属收费标准并全部纳入收费范围。
据预测,本次标准调整后,通过政策引导并结合本市相关污染治理行动计划,计划到2017年,本市主要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的排放量分别较2013年减少约46%、66%、28%、15%,到2020年将继续保持小幅下降,对于加快改善本市城市环境质量有着重要作用。
市环保局表示,本市排污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全部上缴财政,排污费使用纳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决定对部分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一是逐步提高四个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标准。二是提高五项重金属收费标准并全部收费。将污水中的5个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并全部纳入收费范围。三是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