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城市污水无法全部处理,部分生活污水直排湖河致水体“二次污染”高发。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城市污水处理规模不足,污水处理厂普遍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大量生活污水无法处理只能直排,加上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偏低,使部分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成为“污染源”。不少受访专家建议,应从加快处理规模扩建、提升排放标准、完善监测惩处等方面采取措施,为城市地表水质“减负”。
从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污水处理乱象首先暴露出监管缺失。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厂少放药剂,停用部分处理设备,目的是通过减少成本,增加收入。尽管这类做法仍可能暴露被查,但通常都是涉事企业利欲熏心,长期偷工减料运作,导致二次排放的废水能够被过于直观地辨识发现。按道理讲,污水处理厂的运作情况肯定都纳入了监管部门的监控、监督,然而这样的监控监督是不是同样处于停摆状态,监管部门会否因为企业俘获而大开方便之门,公众都无从知晓,更无从监督,只能被动的通过观察排水河道的水质而得出粗略结论。
因此,在大谈加大污水处理设施配套、提升排放标准之前,有必要先行完善污水处理及其执法监管的公众监督、人大监督。在不被监督或可以简单的通过收买的方式规避监督的情况下,很难避免公共服务企业虚报成本(并以此提高服务价格)及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继续强化水利(水务)等主管部门的职权职责,也不能保证污水处理会运行得很顺畅,相反很可能仅仅起到抬高企业贿赂成本的消极作用——被俘获的监管部门也将有动力阻挠其他部门介入干预,规避公众监督。
污水处理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运行、预决算经费等主要环节无一涉及秘密事项,因而需要予以完整公开,公民及社会组织有权利向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企业提出调阅相关财务报告、现场考察、抽取生产环节样本单独化验等要求,当务之急就是应通过健全立法来保障公民的上述权利。而相关的人大监督既可采用公民监督的既有形式,还理应更进一步,不定期开展专门核查,将核查结果与同级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的任期评价给予捆绑。
至于污水处理超负荷,设计处理能力过低,无法适应污水处理新增规模排放增量的需要,这只能说明许多地方的城市规划统筹能力低下,从而忽视或低估了对城市新建扩建而带来的污水排放处理等基本要求。现在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在很多地方,已经完成新建、扩建的区域,要想再配套建立一个污水处理厂,很难征得居民及其他业主单位的同意。新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将被迫建得更远,处理成本和相应的监督成本更高,需要政府投入更大建造或升级成本。而这期间,各地的城市居民还需忍受因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无法满足处理需要,带来的方方面面环境问题等代价。
因此,在完善城市污水处理配套设计能力,大量新建或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也要对造成现今窘境的规划部门官员、水利(水务)部门官员及相关的规划设计责任人员、企业代表给予问责。只有建立起这项问责机制,才能推动规划等部门在而今仍在急速推进的城市化建设中,考虑得尽可能长远,在污水处理等重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有一个基本的超前规划,未雨绸缪,以避免城市反反复复陷入污水处理“吃不消”和排放超标的困难局面,让市民遭罪,给政府添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