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根据环境统计工作需要,我部决定开展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
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14〕4号)。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按照《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十二五”环境统计技术要求》和《“十二五”环境统计数据审核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上述文件及环境统计软件更新包请登录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主页(http://www.cnemc.cn/)“下载专区”栏中自行下载。
二、工作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沟通协调,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数据审核,全面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行业环境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60号)要求,环境统计年报数据与减排重点领域六厂(场)一车全口径核算数据、社会经济发展宏观数据及业务管理部门相关数据相衔接。同时,要编制环境统计年报,加大环境统计信息公开力度。
各级环保部门要大力提高统计数据分析应用能力,满足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宏观决策和环境管理需求。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按照属地环保部门的要求,认真填报环境统计报表,切实履行央企的环保责任。
三、时间安排
2014年度环境统计年报数据应于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环保业务专网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2015年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季度直报数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8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网直报方式上报,同时报送纸质版工作总结报告。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抓紧布置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总量司 董文福
联系电话:(010)66556879
电子邮件:hjtj@mep.gov.cn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