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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责任主体”的看法

2014-03-10    来源:太原市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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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供热的商品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把供热商品化与供热计量划等号,甚至于把全面完成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计量划等号是错误的。政府主推的各项改革在无法用市场规律解决的时候,政府的公权力、财政就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在我国供热体制改革现阶段,供热兼具商品和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实现供热商品化并不等同于供热计量全面铺开。本文通过分析目前供热企业在供热计量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对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责任主体的反思。文中所述问题也希望能引起相关主管部门的注意。

供热的特殊性

在供热体制改革之始,“热”究竟是商品还是准公共产品一直是理论上争议的焦点。由于其定位不同,改革的措施与推进的步骤都不同。在市政设施中,供热因其流入现金的能力较高而被列入可经营性范围,但又有其特殊性,表现在:①服务范围有限,它的生产和销售无法分离,不可能接受来自特定区域范围之外的热能;②城市空间有限,不可能在同一条道路内给予多条供热管线位置;③供热质量的限制性:热源、传输管网和用户末端系统共同决定着供热的质量,国内这三个系统分属三个不同的产权;④买卖双方的特殊性:是否供热不能以是否有支付能力来决定,供热的合同关系也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它的订立和转让是与建筑物同步;⑤供热效益的外部性:集中供热的社会效益、环保效益、节能效益不具有选择性和排他性,供热企业为这三大效益付出的巨额投资是无法收回的。供热计量的政策性文件最早是2003年八部委发布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后,在2005年八部委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再一次明确: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要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使供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取得较快发展;“近期重点工作”是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国家政策非常明确“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可以说在关键时刻注意到了供热的准公共产品的特性。

供热企业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

《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59号)中对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提出了具体要求:2008年采暖季前,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原则上应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达到热计量的要求;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供热计量标准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十一五”期间,大城市要完成热计量改造的35%,中等城市完成25%,小城市完成15%。

到2008年,上述工作目标完成不理想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10日开始施行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供热计量的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供热企业将政府未做到的事情全部包揽只恐怕力所不及。企业是在市场中运用市场规律营利的社会经济组织,对于市场规则,它没有制定权,但对市场价格有选择权。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一定规模时,对价格也有了话语权。市场的进出、销售,企业有自主权。而这些权利,在供热这个行业中,供热企业完全做不到。

在供热计量的实施中,如果将应用于市场经济的责任主体归为供热企业,供热企业面对的应该是一个良好有序、政府监管到位、价格严格按价值规律运行的市场。实际上,供热市场中遵循的由政府制定、监管的规则仍建立在原有的指导思想支配下建造起来的制度之中,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距甚远。供热企业在实施供热计量时,责任与利益完全背离,陷入了一种“两难”的境地之中,主要表现在几方面:
 
  (一)规范和标准方面的配套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3.0.1规定: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供热计量装置;《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2.9规定: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上述两条都是强制性标准。政府对热量表实行强制检定,这几年单体建筑的体积越来越大,楼表的口径也随之增加,可直径200mm以上的大口径表目前国内检测机构普遍没有检测设备。仅凭热量表企业的分量检定,一旦与用户发生纠纷,供热企业按规范安装的楼表在质量可靠性方面将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5.2.1强制规定:集中供热工程必须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工程竣工验收必须进行水力平衡检测;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9.2.3同样强制要求: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高于1℃。作为责任主体的供热企业,在这些强规面前,则必须严格遵守。而水力平衡检测没有明确部门,室温检测没有明确机构和收费标准。北京市在2012年出台新规,确定了五家有资质的单位负责检测室温,每次收费600元,可大多数城市对此仍是空白。

热计量产品规范方面,首先是对热量表的管理有疏漏。据我们了解,国外2400小时的耐久性试验,质保期为6年。国内耐久性试验300小时,国产表承诺8年使用期,进口表也随风跟进,如一些德国品牌,在德国执行的6年使用期,在进入中国后却修改为8年以上。其次,热量表的使用与其他表计不同,使用工况与要求环境大多存在一定差距。供热企业对热计量的抄收次数要求不一,热量表的电池功耗不一致,对电池功耗的检测是空白,而相当数量的热计量表不具备现场方便拆换电池的功能。供热企业只能提出安装进口电池被动补救的要求。

(二)对热计量表的产品定位不明确

   市场经济下,热计量表是一种计量工具,计量是其主要功能。与其他计量工具不同的是,热计量表满足计量用途的前提是不能增加过多的压损,不能使供热质量受到影响。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热计量表的制造环节明确严格按照两个计量器具管理办法来管理。

实际中,各地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纷纷以节能产品来要求,进行地域准入制度或入围制,供热企业只能在地方供热主 管部门制定的范围内再次筛选。市场经济对责任主体的要求在此全无踪影,电表、水表、气表、电子秤等计量器具的管理惯例在供热领域内根本没有体现。

作为计量器具,精度等级理应满足最高等级和精度要求,国家规范对热计量表精度的最高标准是额定流量下的±2%,使用中检验的热能表的误差限为上述误差限的2倍。试以100m2房屋,能耗以山西省住建厅和物价局定的每平米每月15.262kWh为例,一个采暖季7631kWh,2%即为152.62KWH。正误差,用户多付费50.36元,负误差,企业少收50.36元。出于对弱势群体的照顾,热表制造商一般采用负误差,企业长年形成的检验标准,不会存在概率对等的现象。以太原热力公司现已安装热表500万m2计,少收费用251.8万元,如按我公司4712万m2民用建筑计,少收费用2372.96万元,这无疑是巨大的损失。相比电表、电子秤等计量器具的万分之三、千分之二的精度,热量表应从计量功能出发,重新明确定位和大幅调整。

(三)市场秩序不规范

《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中对户用热量表明确:应保证户用热量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户用热量表前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5倍管径,户用热量表后直管段长度不应小于2倍管径。“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会让供热企业无所适从。供热计量要推进,必须立足于市场,作为监管方理应明确监管内容和监管标准,而不应在标准方面出现模糊。

(四)供热价格与价值的背离

供热企业要行使自己的主体责任,就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在供热方面,价格就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政府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和办法是按准公共产品来对待,热价构成不是定价完全成本,利润率更不是考虑因素,在燃料价格上涨至供热企业无法承受时,以财政补贴来应对危局。供热计量的热价,其计量部分也是按面积计量的供热价格为基础换算而来,无法反映计量热价的真实成本。在目前供热价格与成本倒挂,供热价格与供热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况下,供热计量热价更是无法遵循价值规律。地方政府在制定改革政策时,明确要将热计量装置的维修、更换等费用都全部计入计量热价中,现有成本都无法完全计入,新增加的成本根本不可能涵盖,那这些成本将由谁来买单?

(五)供热计量的投入资金无法落实

实施供热计量,热网平衡的监测点必须前移,增加的投入从何而来?热计量的中间(三年)周期检测。检测费用以及相关的拆、装、运输等费用如何解决?实行供热计量,需要有专人负责热计量装置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用户室内频繁的调温,需要专人对计量温控装置实行全面维护和管理。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热费的收取和退费增加了人力成本。上述资金问题在目前的热价中都无法解决,根本无法通过市场来解决。

       结束语

供热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现状,仍将在我国存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目前政府的政策、规范、标准、投入仍遵循着热是准公共产品的思路,供热计量也是在准公共产品的思路内进行的。在我国特殊国情下,供热的商品化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把供热商品化与供热计量划等号,甚至于把全面完成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计量划等号是错误的。政府主推的各项改革在无法用市场规律解决的时候,政府的公权力、财政就要采取措施,积极应对。供热计量也应同样如此。

单纯只是改变责任主体是建立在热是商品、供热严格按市场规律办事的基础之上的,而在现阶段,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认为,在确保环境效益、节能效益、社会效益的大前提下,更应该重视全民计量,让用户维护自己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的利益变为自觉的行为。变供热企业责任主体为全民计量,政府对供热计量涉及的企业和用户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财政补贴,这样供热企业不会因为供热计量而增加更多的亏损负担,用户也不可能既少交热费又要让供热企业多付出劳力和财力。这样才是供热计量稳步推进的有效措施,进而更好的促进供热商品化的实现。
 
关键词: 看法 主体 计量 企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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