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热该不该交“蹭热费”
听证陈述人就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相关条款展开激辩
法制网记者 张国强
热能损耗补偿费(俗称“蹭热费”)到底该不该交?辽宁省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就《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举行了立法听证会,14名听证陈述人展开了激烈辩论。
焦点一
停止供热是否需要交费
大连市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文桐赞成收取“蹭热费”。他表示,据大连市成本调查监审局2009年对全市供热成本监审结果显示,燃料费用占总成本的52.91%,水电费用占总成本的7.49%,人员费用占总成本的6.01%,制造费用(折旧费、维修费、排污费、管理费、税金等)占总成本的21.88%。其中制造费、人工费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是按建筑面积分摊的。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量多少,这些费用都要发生。
“部分用户停止供热后,由于户间传热和热辐射效应,未供热房屋需吸收一定热量得以保温,室温仍可保持8℃以上。使供热输出与负荷面积不匹配,供热企业要加大投入才能保证用热户室温达标。”王文桐说,近年投入使用的新小区,停供比例基本在50%左右,由于热能大量损耗,无法保证供热质量,运行成本大幅上涨,有的供热单位已提出停供申请。
反对收取“蹭热费”的代表则认为,停供有很多原因,应该区别对待。目前办理停供的用户,主要有5类,一是一些用户多年来家里的暖气热不起来,温度一直上不来,找了又找,没用,不得已才办了停供;二是少数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三是有的市民拥有两套以上住房;四是投资性的住房,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五是开发商的空置房。
焦点二
“蹭热费”成本应如何计算
对于“蹭热费”的成本问题,瓦房店裕丰供热有限公司总经理嵇山根据一份北京市煤气热力设计研究院的数据称,户间传热公认传导率能达到70%左右。
大连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供热总公司副总经理韩涛说,据专业人员测算,不同构造、不同位置、朝向的房屋间传热的量不同。2001年以后新建的比较节能的房屋,一个周边都停供的供热用户,其传递出去的热量要超过40%。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学部主任王子正说,赞成方代表提供了一些数据,有的说热损是40%,有的说是70%,这个热损到底有没有一个科学计算的标准,还有一些小区存在着大量停供,但是入住率到底多少,是否还有人采取其他形式的供暖,单纯“蹭热”的比例到底多少,这些数据必须要弄清楚。
大连北洋仪表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姜倩玮则质疑,热源从供暖公司出来到用户家有很长的管线,这些管线经过的是室外寒冷的土地,然后才到住宅楼。相对于这些热损耗,停供用户的损耗算什么呢?
焦点三
居民取暖是否有选择权
王文桐认为,供热有特殊性,从目前实际来看,在我国北方,集中供热是最节约、最省钱、最清洁的供暖方式,国家目前也鼓励集中供热,用户自己选择供暖,还存在着一些困难,所以大多数的用户还是选择集中供热。用户在集中供热网上,享有供热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共同的义务。
对此,王子正表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单位集中供热是居民取暖的唯一方式,居民别无选择。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应当允许居民自由选择购买取暖服务的方式(如自行安装燃气炉),这既是对消费者选择权的尊重,也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不断提高供暖单位的服务质量。
姜倩玮则直言停供收费是强制消费,是霸王条款。现在供热方式很多,业户有权决定选择其他的供热方式。就像我们到商场,可以选择购买任何商品,没有听说不购买某种商品而需要强制消费的。
焦点四
“蹭热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张勇认为,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而是指应当收取的多项费用的总称。从理论上说,你办理了停止供热的手续,供热公司就应当同时减少对你在这几个方面的费用支出。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用户只要关闭阀门就行了,但是供热行为还在继续。一个房屋购买者在你签约购买房屋的时候,你也就同时承担起了不影响小区供热系统稳定、平衡运行状态的义务。但是有些小区的供热系统已经难以维持,义务不对等。从“停止供热户”与“正常用热户”的相邻关系看,“停止供热户”应当为“正常用热户”作出适当的补偿。
中国海运集团大连公司法务顾问潘军则表示,对用户无论什么条件下要求暂停用热都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缺少法律依据。
据介绍,听证会后,大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作为常委会继续审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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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提请大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规定,用户未在规定时间交纳用热费用,被供热单位停止供热以及要求暂停用热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
这一规定在市民中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争议较大,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举行立法听证会,进一步征询各方意见。
此次立法听证会是大连市人大常委会自1986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一次举行立法听证会。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