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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负面清单” 能源电力会破除垄断吗?

2014-10-17    来源:中国节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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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负面清单” 制度发端于国际投资领域,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已被70多个国家采用,逐渐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在我国,“负面清单”制度首先应用实践
  “负面清单” 制度发端于国际投资领域,是指政府列出禁止和限制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清单之外领域都可以自由进入,即“法无禁止即可为”。目前已被70多个国家采用,逐渐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投资准入制度。在我国,“负面清单”制度首先应用实践于上海自贸区,目前来看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也要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可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相比较其它行业而言,能源行业也许是亟需实行该制度的了。原因在于:因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能源行业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很不充分,政府干预过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市场准入门槛高,竞争地位不平等,导致能源行业国有成分“一枝独秀”,以至于有专家认为“能源是传统计划经济时期管制最严格的领域之一。至今为止,没有全面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

   一、我国能源行业垄断程度高
 
   (一)煤炭行业:基于资源的隐性垄断联盟

   煤炭行业产能相对分散,是相对开放的竞争市场,竞争程度在主要能源品种市场中处于最高水平。2012 年煤炭产量前 8 位的企业CR8(市场集中度)只有 0.32,为低集中竞争型市场结构。但自2003年以来,大型煤炭集团逐渐形成上游资源的行业垄断,这些大型煤炭集团基本控制了其它中小煤炭企业,并一般通过口头的隐性协议形成隐性联盟,而产生这种“隐性垄断联盟”的根源是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煤炭企业一旦占有这些煤炭资源,就形成了对其它潜在进入者的排他性。不过,这种“隐性垄断联盟”的形成并不一定是坏事,并不代表市场不起作用。虽然在煤炭市场需求旺盛时期处于优势,但在市场需求不足时期,也会面临亏损压力。

   (二)电力行业:发电环节集中度日趋提高,输配售环节完全垄断

   电力行业分为“发、输、配、售”四个环节,理论上讲,发电和售电环节不具自然垄断特征,可以引入竞争,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发电环节,虽然2002年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成11家公司,包括两家电网公司和五大发电集团,但实际上,全国半数以上的发电能源都属于五大发电集团,由此导致的垄断优势实际上并无减缓之势。如果以5大发电集团的CR5指标来衡量发电市场的集中度的话,从历年的统计数据来看,2003 年的 CR5仅为 36.74%,之后逐渐提升,2010年达到49%。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高度集中的市场结构并不是电力行业长期竞争积累的结果,而是通过行政力量划拨资源、产业重组形成的。

   输配售环节,全国只有国家电网[微博]、南方电网及内蒙古三家,且在政府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均不再存在其他任何竞争企业,因此我国电力市场发电侧与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环节为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电网公司是电力市场上发电侧的唯一买家和用电侧的唯一卖家。可见,电力市场化程度较低、竞争程度较差。

   (三)石油行业:三大企业寡头垄断

   石油行业是一个相对垄断的市场,无论是上游资源配置、开采、中游运输、加工还是下游终端销售网络,都基本形成三大国有石油企业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

   原油勘探开采环节: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三大石油企业占全国探矿、采矿权面积的97.4%,占全国探矿、采矿权面积的98.9%,在油气勘探开发上游占绝对垄断地位。

   原油进口环节:目前只有中化、中联油、中联化、中海油和珠海振戎等5家企业具有原油进口权;中化、中石油、中石化[微博]、中海油和珠海振戎等5家企业具有成品油进口权。

   原油加工与成品油销售环节:中石油和中石化拥有80%以上的炼油能力,全国500万吨/年以上的大中型炼油厂全部属于两大企业所有。两大企业每年向市场提供的成品油达到全国销量的90%以上。

   油气管网运输环节:2013年我国油气管道总里程达到10.6万公里,其中,天然气管道6万公里,原油管道2.6万公里,成品油管道2万公里。在三大石油企业中,仅中石油油气管道总长度7.102万公里,占比67%。

   (四)天然气行业:上中游垄断,下游竞争相对充分

   与石油一样,天然气市场也属于垄断市场,但竞争程度要相对充分些。在上游供应环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占据绝对垄断地位,其中,中石油大约占据 80%的市场份额。近年来随着LNG、煤制气、页岩气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也逐渐进入上游供应市场。在天然气运输环节,管道基本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控制。但下游分销环节,三大公司尚没有处于统治地位,尤其在民用天然气领域,中华煤气、新奥、昆仑、华润等五大主要服务商各分天下,中石油昆仑燃气的销气量甚至还不如中国燃气和新奥能源。

   二、能源行业垄断更多的是行政性垄断
 
   对于垄断形成的原因,经济学家曼昆根据进入障碍将垄断划分为3类:经济性垄断、自然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经济性垄断(或叫市场垄断)是基于竞争中产生的优势力而形成的,技术进步和创新是其产生的基础;自然性垄断的成因主要在于资源的集中、规模经济和成本的次可加性或弱增性;而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利用自身资源或权利设置市场进入壁垒,限制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对于我国能源行业来说,不仅有自然性垄断的原因,更是行政性垄断所导致的行业垄断,尤其对于油气、电力行业来说,行政性垄断更为突出。

   (一)煤炭行业的行政性垄断

   煤炭行业行政性垄断主要体现在进出口方面。目前我国具备煤炭进出口资格的企业只有神华集团、中煤集团、五矿集团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等4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煤炭的进出口贸易。虽然国家鼓励进口,但外资企业却未获得煤炭进口许可证的权利,只能和国内煤炭进出口企业合作,显然将阻碍煤炭进出口市场的竞争。

   (二)油气行业的行政性垄断

   (1)油气勘探开采环节的限制

   长期以来我国对油气资源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油气资源属于国家特定矿种,其勘查和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即勘查和开采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无权发放油气勘查和开采的许可证。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放油气勘查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要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油气勘查的批文。这样的规定使得具有国企外衣的三大石油企业更容易取得原油勘探开采权,占据垄断地位。

   (2)成品油流通环节的限制

   1998年我国颁布《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随后在1999年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即现在38号文件。这两个文件的颁布直接导致中石油、中石化两大企业对成品油流通市场的垄断,市场内资源配置、运输、价格和销售均由两大企业统一运作,民营和外资企业是没有资格进行成品油配发业务的。尽管2007年颁布《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在规章制度上允许放开原油和成品油的批发经营权。但现实情况却和政府的初衷不相符,两大石油企业不愿意放开自身在流通市场的垄断性。民营企业岁被允许进入流通市场,但是想要获得原油和成品油的批发权,还需要向商务部提出申请。部分民营企业即使获得政府批文和经营资格,但受油源限制,长期处于“无油可供”、“难以为继”的困境。

   (3)进出口领域进入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原油非国营进口贸易存在两大“许可”,一是“配额制”。2004年之前原油的国营进口贸易和非国营进口贸易都实行配额制。200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原油国营贸易的进口配额限制,但原油的非国营进口依旧实行配额制,商务部每年对民营企业下放部分原油进口配额。另一许可是“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质”,只有获得进口资质的企业才能从国外进口原油。从2002年到2007年4月,商务部分5批公布了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质”的21家企业名单。

   (三)电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

   电力行业的行政性垄断主要来自于专营权的行政授予,并通过《电力法》予以强化。相关法律和制度规定,要进入电力市场,必须要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目前电力行业的投资准入并未向社会放开,社会上其它性质、来源的闲置资金并不能够随意投资电力企业,同时对向社会吸纳的投资资金仍有投资企业数量、参股比例等的要求。从实际经营角度来看,由于原国家电力公司改组的两大电网公司控制电力传输工具即全国输电网,在发电市场占有很大份额的原国家电力系统组建的发电公司很有可能会对国电系统以外的潜在进入者产生“警告的”或实质的威胁,所以电力市场是存在多重进入壁垒的进入限制市场。同时,我国电力市场目前只对发电侧开放,市场中只有唯一的购电者即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侧生产企业无论市场及其生产成本是否变化,都必须按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指令生产规定数量电力并按照规定价格卖给电网(终端销售电价被管制,变相地导致上网电价被管制),而电网公司依靠其垄断地位在价格谈判中拥有绝对主导权。用户不能与发电厂签订购电合同,只能从电网经营企业那里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购买所需电量。广大用户脱离电力市场使得电力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非常低。

   三、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能够有效破除行政性垄断
 
   我国能源行业中政府干预过多,行政性垄断突出,原因在于:一是传统观念和认识上存在误区。由于煤、电、油等能源产品涉及国计民生,牵涉面广,政府更多地将之当成福利产品和公共产品对待,认为能源市场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应该由政府管制、国企垄断经营。二是将能源安全重任过多地强调由国有企业承担,导致我国能源行业政企分离不够彻底,给政府行政权力滥用造成可乘之机。三是尚未科学界定能源产业链条中的竞争性业务和非竞争性业务,笼统地认为整个能源行业具有自然垄断性,政府对本应该完全放开、由市场竞争的业务或环节进行不当干预。四是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政府滥用职权,发布垄断命令等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惩治措施,缺乏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

   因此,要想破除能源行业中的行政性垄断,避免政府过多干预,笔者认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实际上是在能源行业中划出一个“黑名单”,明确哪些方面不可为,外资或民营资本只要不触及这些底线即可进入,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它不仅能够极大增强能源市场的透明度、开放度和自由度,增强外资或民营企业的投资信心与积极性,还能明确界定政府发挥作用的边界,减少行政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权力滥用现象,将调控权真正归还给市场,把过泛、过滥干预市场的政府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政府向市场放权到位。

   四、能源行业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应注意的问题和对策
 
   当然,在能源行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不可能一下子解决业已存在的所有问题,还可能会遇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和风险,例如,管理者责任风险日益增大、事中与事后监管的难度和压力加大、经济安全风险加大等等,对此要保持一定的清醒和认识,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要消除能源市场准入中的隐性壁垒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意味着外资、国有、民营资本都有权进入没有明令禁止即“负面清单”之外的各个环节,但这并不意味着各类资本在能源行业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例如,民营资本早已获准进入发电领域,但至今其影响力仍然非常有限。这诚然与民营资本自身实力有关系,但更与存在各类隐性壁垒密切相关,正是这些隐性壁垒,导致民营资本经常遇到“玻璃(1028, -2.00, -0.19%)门”、“弹簧门”。如果没有项目核准、行政管理、公共财政、金融等配套改革的及时跟进,实现真正的投资自由化,“负面清单”制度的作用难以真正实现。

   (二)要加强能源经济安全风险管控,构建风险防御体系

   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外资、民资的市场准入由“审批制”转向“备案制”。能源市场进入限制放宽后,能源市场主体更加自由和多样化,市场供求波动更加频繁,价格变动更加明显,能源经济安全风险更加凸显,因此,需要政府加强能源市场监测预警,提前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防御体系。

   (三)要建立透明度高的“负面清单”内容适时调整机制

   “负面清单”制度实行后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但这并意味着“负面清单”就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会随着外界环境变化而动态调整的。一方面,实行“负面清单” 制度需要对现有国内能源产业进行复杂的评估,可能会出现如果某一新兴能源产业或环节因评估不当而没有列入清单中,从而导致该能源产业发展因外资冲击而受阻,所以,需要政府保留修改“负面清单”内容的权力。另一方面,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还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当前很难预测今后情况的变化,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也会随着技术进步和实践深化而发生演变。

   (四)要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推进配套体制改革

   能源行业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制度,不仅是减少政府对投资的事前审批,而是整个能源宏观管理体系的转变,需要在公共财政、行政管理、金融支持、价格形成机制、行政审批制度、投资体制、工商登记制度、涉外经济体制等方面配套改革及时跟进,才能实现真正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否则,“负面清单”制度无异于画饼充饥。

   (五)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加强“负面清单制度”实施的监管

   首先,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负面清单内,政府的归政府,负面清单外,市场的归市场。负面清单外,应当以政府服务为主,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源帮助,而不是以管理为主,政府要管住自己闲不住的手,不能“想查就查”,“想查谁就查谁”,“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其次,政府监管重心应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过程性监管效率。第三,要加大后续监管力度,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和必要的联合执法,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刘满平,现就职于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同时担任中国经济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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