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核算的对象是市场参与主体,核算范围的实质是确定哪些温室气体、哪类排放源是需要承担碳成本的,其核算方法是量化排放的标尺。因此,碳核算是1吨二氧化碳当量在市场中同质、同量的重要依据。
2013年,深圳、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5个试点正式运行,各试点的碳核算指南已经在历史排放和首年履约排放量统计过程中得到了实际应用。今年,湖北、重庆试点相继启动,重庆已公布其碳核算指南,湖北有望近期公布。目前已有的6个试点碳核算标准,在体系框架、基本原则、方法学等方面求同,在温室气体种类、工艺排放源识别、数据来源等细节方面存异。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要求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核算,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首批发布的10个行业标准涉及钢铁、化工、电解铝、发电、电网、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行业。
上述行业标准与6试点的核算及报告指南,在覆盖行业和控排单位上有很大交集,因而碳核算标准的差异不仅体现在同一行业的不同试点之间,以及同一试点两套标准的差异和不同行业间的标准差异等,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衔接和统一,是全国统一碳市建设的必经之路。
碳核算范围各异
碳核算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基于组织、项目、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鉴于“组织”是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基本单元,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市场机制中,充分借鉴了已有的组织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
一个组织的碳排放源通常分为三类:直接排放、能源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其中,直接排放包括锅炉等固定设备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车辆等移动源中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以及工艺过程排放和逸散排放。能源间接排放是指消耗外购的电、热和蒸汽而隐含的排放。其他间接排放是指生产活动上、下游产生的相关排放。
深圳体现了核算范围的完整性原则,三类排放都在核算范围内。结合深圳碳市控排企业特点来看,以体量小、数量多的制造业为主,这种不分行业的碳排放源全覆盖对配额总量和市场规模,以及行业间的公平是有利的。
其他5个试点的核算范围基本一致,对工业企业核算限定在化石燃料燃烧和工业过程的直接排放,以及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除北京外,其他试点的非工业企业核算范围中都增加了移动源排放,其中,北京试点明确提出不考虑移动源燃料消耗的排放,这为未来移动源控排政策的选择留出了更大的空间。
与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如欧盟和美国加州等交易体系)相比,中国6个试点最大的不同在于对间接排放的取舍。碳核算中的间接排放存在重复计算问题。比如,发电厂燃煤产生的排放对电厂而言属于直接排放,但对用电单位而言属于间接排放。国际做法是在碳排放量化和配额分配环节中不考虑间接排放,以避免总量的重复计算。
然而,中国的实际情况是发电企业并不具备马上转嫁碳成本的能力。中国要实现碳市场对电力控排的倒逼机制,就需要从生产和消费两方面考虑。
在各试点碳核算的实践中,天津发现一家企业的生产工艺中需要用到电极(阳极)碳棒,这种碳棒有二氧化碳排放,需要定期更换。但此类排放不涉及能源消耗,且年排放量固定,不具有减排潜力。从技术层面考虑,应该纳入核算范围,但从减排角度考虑,核算的意义并不大。
试点标准存在差异
6个试点碳核算标准在体系框架、基本原则、方法学等方面基本一致。除深圳外,其他试点不同程度地细化了受控行业的排放边界,其中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还发布了行业的碳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
从覆盖行业来看,上海发布了9个行业碳排放量化和报告指南,在数量上居首。从同一行业的标准数量来看,电力行业居首,北京、上海、天津和广东均发布了电力行业标准;钢铁、石化行业各有3个试点标准;水泥、化工行业各有2个试点标准。
同一行业、不同试点标准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温室气体种类、工艺排放源识别、数据来源等细节方面。
重庆和深圳的电力行业,要求量化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多种温室气体排放,其余试点仅要求二氧化碳排放;天津和广东试点将脱硫工艺的二氧化碳排放纳入核算边界,其余试点则未纳入;北京试点对燃料消耗量和排放因子的数据要求最为严格。
钢铁行业由于工艺复杂,在排放源的分类上,广东、上海、天津略有差异,天津和上海要求较细致,直接排放按照生产工序,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环节分别进行核算和报告。此外,天津是唯一要求核算脱硫工艺二氧化碳排放的试点。
统一碳市前应统一标准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重点排放单位为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从7个试点控排企业(或单位)的纳入门槛来看,湖北控排企业纳入门槛最高,为年综合能耗6万吨标煤;其次是上海、天津、重庆和广东,纳入门槛为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北京为年排放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深圳门槛最低,为年排放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由此可见,湖北、上海、天津、重庆和广东五个试点的全部控排企业,以及北京和深圳的部分控排企业都在重点排放单位之列。
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通知,重点排放单位碳核算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首批发布的10个行业标准,包括钢铁、化工、电解铝、发电、电网、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
上述行业标准中,发电、钢铁、化工、水泥、民航等行业均有试点行业标准,其中发电、钢铁行业标准数量最多。电力行业标准中,天津和广东标准排放边界与发改委发布的发电行业标准一致;钢铁行业标准与各试点标准在排放源识别和划分处理上均有差异。
据了解,十个行业排放标准在各自的行业内可操作性强,但在兼顾行业间的公平性方面仍需更多思考,试点也需就此在实践中探索。
例如,行业标准中对排放量微小的排放源忽略不计,如何衡量“微小”,若按占总排放量的百分比,“微小”的尺度也会随不同行业企业的排放基数变化而出现缩放和拉伸。
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衔接和统一,是全国统一碳市建设的必经之路。首年履约的5个试点的核算标准已有两轮实践经验,这些经验和反馈至关重要,2016年全国统一碳市试运行,试点就标准衔接方面需要做哪些工作,统一标准的时间节点的把握,以及对控排企业的影响评估等都有待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