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9月24日)上午,经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正式出台并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实行能源总量预测预警机制 超过能耗定额要有说法
条例明确提出能源消耗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制定本级国家机关能源消耗定额;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能源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其他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超过能耗定额的应作出说明。
公共机构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违反规定的,可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处分并予通报。同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主要耗能行业分限制、允许和鼓励三类差别价格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属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到位、未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发改委开展现场调查,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省政府对能源消费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和收费政策,对主要耗能行业,分限制、允许和鼓励三类实行差别价格制度。用能单位可以与政府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承诺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措施,超额完成下达的节能目标,政府按照超额完成量给予奖励。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效能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