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2日召开的2014年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研讨会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提出了当前我国对新型环境污染问题是否有预研预判和应对策略,如何真正将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指标全面纳入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大权重,是否应将一些与人体健康相关的指标尽快纳入减排指标体系等一系列研讨题目。他表示,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实施新《环保法》为抓手,加紧制度创新,推动国家绿色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
潘岳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常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此次政策法制研讨会,就旨在通过讨论交流,推动环保领域的改革创新,在环保政策法制方面理出思路。
完善统一监管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环保系统要进一步加快制度创新。”潘岳指出,环保系统要完善统一监管机制。新《环保法》明确赋予了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等多项“统一”职能。目前,由于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等因素,环保部门在实行统一监管上存在较大困难。对此,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积极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政府的支持,并试行落实职责的联合机制,为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潘岳强调,环保系统要积极参与宏观综合决策,新《环保法》明确环保规划要与城市、土地等规划相衔接。环保部门要放眼长远,更深地介入目前的国家和地方规划体系,把环保的本质要求体现在所有规划中,抓住政策环评这一实现科学决策、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制度,抓紧完善协同机制、建立评估规范,对区域限批既要用好用足,又要严格规范。
切实强化环保部门监测职能。新《环保法》对环境监测给予了特别重视,不仅要求健全环境监测制度,而且要求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环境与健康监测制度。应加快环境监测专项立法。
加快配套立法建设
潘岳指出,要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单位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健全举报违法、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的程序机制。
新《环保法》规定了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国务院最近批准发布了关于排污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要借助新《环保法》的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环境经济政策措施。
加快推进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新《环保法》明确授权地方立法可以针对按日计罚的适用范围作出补充规定,正在修订的《立法法》草案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级城市。各地环保部门特别是有地方立法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限,加快地方相关环境立法,以保障新《环保法》的有效实施。
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中国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分别就“新《环境保护法》解读”、环境审判专门化及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司法鉴定与纠纷解决和探索生态环境资产核算,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作了专题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