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23日公布了《环境监察稽查办法》,要求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加大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力度,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如同战场上的“督战队”,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监察稽查办法》开展环境监察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这次出台的稽查办法是从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的角度,在系统内部开展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规范,进而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环境执法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比较普遍,根据环境保护部2012年专项稽查数据显示,42.6%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不规范问题,18.7%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存在记录与企业污染源现场的历史守法状态不符问题,49.9%的行政处罚案卷调查取证材料存在证据不完整、不规范问题。现有执法状况,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内部的规范化管理。
这位负责人指出,新修订的环保法将“违规审批”,“包庇违法”,“未依法作出停业、关闭决定”,“发现或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等9种情形明确列入追责范围,环境监察队伍的追责压力很大。为有效应对严峻环境形势,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履行好新环保法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历经5年全国稽查试点的基础上,环保部出台了稽查办法。
据了解,稽查办法对环境监察稽查的定义、类型、机构、人员、权利、责任、内容、程序、奖惩措施、与其他规章的衔接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稽查办法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弱化了不同环境监察机构间职责的差异,统一了稽查内容。二是突出了稽查工作专业性,对稽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公正执法,并熟练掌握环境监察工作技能。三是体现了稽查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稽查程序和文书制作进行了严格规范,最大限度地避免稽查的随意性。四是突出了赏罚分明、罚过相当的原则,列出了5种表扬和15种惩戒情形,规定了“三种内部处理”和“两种外部处理”措施。五是体现了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划分了承办人、批准人、单位负责人、上级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