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以关中地区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省环保厅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市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做好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准备工作,确保我省重点地区和行业按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通知》要求,西安市、咸阳市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按照环境保护部2013年第14号公告要求,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关中其他地区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烟尘特别排放限值;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的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我省支持鼓励关中地区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加快推进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标准。
省级有关部门将严格督查,对于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