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落实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以下简称煤炭替代)。煤炭替代应当在用煤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消费煤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消费煤炭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原料或燃料进行生产加工或燃烧,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煤炭替代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煤炭消费;实施集中供热、耗煤设备节能技改或拆除淘汰燃煤锅炉等设备减少煤炭消费;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减少煤炭消费;其他符合要求的煤炭消费减量途径。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办法明确,煤炭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
行业差别政策。六大高耗能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国家鼓励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原料用煤)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地区差别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以《河北省环境状况公报》正式发布时间为准,已经受理的煤炭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保持不变),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数为1.0。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予以曝光。对未完成年度煤炭削减任务或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煤炭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替代审查(民生供暖项目除外)。
用煤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节能主管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纳入失信记录。用煤项目投产后的实际用煤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用煤量。未落实节能(煤炭替代)审查意见的用煤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