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返还机制。对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按收取该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总额的60%返还;在全部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市,适当提高返还比例,4项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返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未完成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任务的市,适当降低返还比例。减排任务中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比例最低为40%。
建立与排污强度排名挂钩奖励机制。对全面完成年度减排任务且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低的8个设区市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000万元,排名每下降1位奖励资金减少100万元。
建立节能奖惩机制。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各设区市政府单位GDP能耗降幅情况为依据,对各设区市政府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降幅超过全省平均降幅的,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奖励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扣减300万元,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且单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扣减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