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县市区政府须报告环保状况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办法,对各地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作出明确要求,推动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
新环保法自2015年实施以来,环境状况报告制度成为法定要求,但由于缺乏具体规范,并没有落实到位。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发现,截至去年上半年,全省168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中,只有82个听取了政府专项报告。此外,还存在报告内容不全、办理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对水、土壤、辐射根本没涉及,还有的地方只审议不转办。
办法对报告形式、内容等进行规定,要求实行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定期报告制、重大环境事件及时报告制和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动态报送制。应当综合反映本地区环境质量现状,环境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在全国全省排位情况等;应当分析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和相关工作安排;应当体现直观性,以附件或者参阅文件的形式提供环境状况相关统计数据、图表、视频和说明材料。
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是:本级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及本级党委有关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和方针政策情况,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视情况需要,可以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议或满意度测评,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质询,或者依法作出决议、决定。
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办法的出台,为市县人大更有针对性地行使环保监督权提供了依据。“政府应该报什么、怎么报、怎么审议,办法里都写得一清二楚。”平乡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士杰说,这个办法让县乡人大监督环保工作有了抓手,也让政府报告生态环境状况有了遵循。
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制度,河北的探索走在了全国前列。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今年4月底前,河北所有县市区将实现政府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全覆盖。
“这项制度可以进一步扩大环境信息公开,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环保、理解环保、监督环保、支持和参与环保,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杨智明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