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这些问题之前,我想首先跟大家交流一个观点,那就是,综合能源服务对我国电力能源行业而言既是一个创新突破,更是一个回归补课。要这样来看待它。
什么是综合能源服务?
综合能源服务至今还没有在我国的改革政策文件中给出过正式官方的定义(倒是有企业和个人试图定义过,国网南网都出了内部文件,笔者本人早在5年前就曾组织编写过内部手册《走进能源服务》并给出了定义),但这一点都不影响它不可阻挡的蓬勃发展(如同“互联网”至今没有也不再需要定义一样)。大致而言,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综合能源服务的中心词应该是能源服务,综合只是特指其中“一站式、打包式”服务的高级形态或高级阶段。而所有为满足消费者在能源消费中显性或潜在的需求所提供的一切专业化代理和服务都可以称为能源服务。
在我国这一轮电改中,进行或试图进行了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 、新能源微网、分布式交易等多个新事物的试点(最近国家电网又提出了泛在电力物联网,在资本市场引起轩然大波),这些新事物有一个共同特征,那就是它们都是手段和载体,其目的和内容都应该指向综合能源服务。因为和这么多新的手段、载体特别是“云大物智移链”等高端、前瞻技术联系在一起,使人们产生一个认识,那就是,综合能源服务是电力能源行业的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是因为有了电改和众多新技术的突破而共同孕育出来的。我们说,这一认识存在一定的误解和误导。而澄清这一认识,恰恰对我们的电改和综合能源服务的健康推进非常重要。
从国际上来看,能源服务其实是一个成熟的事物,最早的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nsco.)至今已至少有五十岁了。而且有意思的是,并不是我们大多数同志所理解的,是电改形成了能源服务,在国际上真实情况恰恰相反,是能源服务催生了电改,也就是说,能源服务是“电改他爹”,而不是相反。
一般而言,国际上把能源服务分为三代也即三类,第一代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能源服务,第二代是基于分布式的能源服务,第三代是基于能源互联网的能源服务。第一代能源服务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初,石油危机使得整个西方社会高度重视能源效率问题,学界政府和社会共同发力逼迫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大搞基于能效的需求侧管理,同时产生了很多专业化的能源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效益分成的商业模式在用户的存量资产上推行节能服务。但是第一代能源服务推行的效果不很理想,因为它违反了人性,一是让公有或私有垄断的电力公司自己为主体、去强颜欢笑努力做减少自己营收的事情,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效益首先完全落在了用户口袋然后硬生生的要人家效益分成让用户有失去感而不是获得感。
于是聪明的能源服务公司们很快找到了第二种商业模式,他们拿着刚刚军转民的CCHP(燃气热电冷联合循环)技术和余热余压利用技术到用户身边投资建设分布式能源站,为用户提供更加经济可靠、更高质量的热电冷水气综合能源服务,而且普遍主动跟用户效益分成返利,这让用户们很开心很有获得感。但很快问题又来了,那就是已经都划分好地盘的电力和天然气公用事业公司不干了,他们认为第二代能源服务公司比起第一代要可恶的多凶狠的多,搞搞节能还可以表示支持以秀社会责任、骗政策补贴,现在真刀实枪闹革命造反抢地盘了那坚决不能答应。于是各种法律安全质量的理由和技术标准的手段都用上了来阻止。初生牛犊的能源服务公司们也不是吃素的,他们高举能源效率、能源安全的道义大旗,挟着石油危机的东风硬是说服了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划时代的《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案》(Public Utility Regulatory Policy Act 1978,简称PURPA),要求天然气和电力公用事业公司必须公平无歧视地向合格设施(Qualified Facilities,简称QF)开放网络接入(主要是城市配电和配气网)。随后欧洲多国也相继通过了类似的第三方开放(Third Party Access,简称TPA)政策法案。PURPA1978这部并不是专门针对电力行业的法案,由此被公认为全球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起点,而第二代能源服务公司在其中是打头阵的,所以我们说,能源服务是电改他爹,而不是相反。再随后,独立发电商们(Independent Power Provider,简称IPP)搭上这趟便车,推动美国国会于1992年通过《能源政策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要求大幅取消合格设施的限制,向所有发电商完全开放输电网,进而打通了轰轰烈烈的现代电力市场体系建设通道。
在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过程中,随着酷炫的电力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和各类金融工具的引入,刚刚通过能源服务公司们辛辛苦苦和用户拉近距离的电力行业瞬间又高逼格起来,把用户挡在了电力市场高门槛之外。这一装逼的后果就是市场力的滥用和各种市场不稳定,最后集中体现在加州电力危机。于是业界学界和政府又痛定思痛:一定要有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来帮助用户参与市场、推行需求响应以平衡供需力量,这样基于能源互联网的第三代能源服务应运而生,它们在更多的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和储能技术的基础上,运用各种信通和工控技术帮助用户在实现就地平衡和优化之后、又广泛深入地参与各类市场各种需求响应项目,既在更大范围帮助用户优化、省钱、赚钱,又为电力批发市场提供了强大的平衡力量。
除了上述三代能源服务,其实还有一类最基础的,那就是为用户能源系统包括配电系统提供基本的建设和运维服务,我们姑且称之为第零代能源服务。这一类能源服务本来天然就应是开放竞争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很多场合“用户工程”往往成为了供电企业的多经三产集体企业的垄断生意,以前电监会进行过整顿“三指定”专项治理但效果有限,在这一轮电改中,这一类业务作为售电公司的业务延伸和能源服务公司的业务入口再次引起各方重视。
综合能源服务关键点在哪里?
梳理到这里,我想我们大致可以有这么几个结论、体会和建议,同时也是作为对前面几个问题的回答:
第一点,能源服务是我国电力能源行业一直缺失或者薄弱的环节,所以有这么一句话“我国电力行业最大的不平衡是前一千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之间的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用户选择和用户服务的不充分”。我们有一个“一竿子插到底”的电力系统,但“独木不成林”,我们还需要一个为各行各业能源用户提供各类服务的业态系统,需要十几个大的能源服务巨头带着数以万计的能源服务公司,“百花齐放才是春”。这个课要补,什么时候都不晚,这一轮电改以能源服务为主角,大力培育能源服务新业务新业态,非常正确非常及时。
第二点,第零代和第一代能源服务在现有体制下就可以做,所以可以作为新生的能源服务公司们进入这一业态的入口,但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市场秩序维护。
第三点,现在回过头来通读9号文可以发现,9号文的重点其实就是大力培育推进第二代也就是基于分布式的能源服务,因为竞争性售电和增量配电的归属也是能源服务。但是第二代能源服务要培育起来,最重要的就是配电网的公平无歧视接入,这一点虽然在9号文及其配套文件中有描述,但缺少刚性约束的手段。所以我们可能需要一个中国版的“公用事业管制政策法”,真正实现配电的公平无歧视接入。同时,能源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力量跟上形势,不要一心等着电力市场建起来才作为,而是现在就要把监管的重中之重放到“公平无歧视接入”上来,这是所有国家能源监管部门的职责重点。
第四点,第三代也就是基于能源互联网的能源服务虽然现在说的最热闹,但它的一个重要的前提也就是“电力市场体系的建立”现在是缺失或者说很不完整的。这么说来,是不是现在就完全不能做了呢?也不是。大市场的到位只是为用户提供更大范围更多领域的优化手段,没有也没关系,我们可以认真做好局域能源互联网,做好内部优化或者稍微突破一点做好身边的优化,这里面仍然大有作为大有文章。这一次关于转供电的情况摸查表明,中国至少有40万个转供电主体没有供电牌照但事实在从事供电业务,如果我们的能源服务公司们能够和这些转供电主体合作,带着先进的技术与和解决方案,将这些转供电区域跨越式提升为基于能源互联网的能源服务区域(在这里推行不触动电网企业的既有利益格局),这将是我国电力能源行业改革发展的一个惊喜。这是完全有可能的,就如我国广大落后山村直接跨越进入移动互联时代一样。
第五点,以现货市场为主要内容的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是电改回避不了的问题,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年的推进很不乐观。强行在现有路径上推进,无论搞省级的、区域级的还是国家级的,其实都有难以克服的硬伤。我们不妨调整一下思路,按照电力市场建设服务综合能源服务的定位,将基于配电网的现货市场建设作为突破点,或许可以得到又一个惊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