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国之重器,目前却正面临“无处栖身”的隐忧。
“核电站厂址保护得有人、有资金,保证厂址不被破坏或另作他用,还得有地方政府和周边居民的长期支持。但时间一长,项目职工留不住了,地方和居民也动摇了,有些厂址只是‘两个人一只狗’长期驻守,有些厂址则正面临被破坏的风险,有的甚至已经被征用和破坏了。”沿海某核电项目负责人向记者直言。
核电建设对地理位置、地质条件、水文状况、人口密度等因素要求高,所以我国能够建设核电站的厂址少之又少。据了解,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我国共有43个核电项目厂址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查。如果这些稀缺资源遭到破坏,“国之重器”将无栖身之处,而这正是我国核电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严峻问题。
“我国核电厂址资源保护迫在眉睫,刻不容缓。”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电投国核工程公司总经理王明弹发出呼吁。
厂址保护难度与日俱增
“保护好稀缺的核电厂址资源,要克服来自各个方面的困难和障碍。这是厂址保护与外界环境不断变化之间的一场博弈。”过去10年,先后作为两个内陆核电项目负责人,江西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核电”)总经理袁毅亲历了厂址保护之难,“离项目正式启动建设日期越远,厂址保护遇到的现实问题就越多,保护起来就越难。”
据了解,在已完成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43个项目中,内陆核电项目占到30个,分布在辽宁、吉林、安徽、河南、四川以及重庆等8个省市,其余在沿海省市。而截至目前,承载了44台运行机组和13台在建机组的13个核电基地均位于沿海,大部分内陆和沿海厂址保护工作均面临不小风险,其中,内陆厂址尤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但核电建设长期停滞,难以带动地方乃至区域发展,地方政府势必转而选择发展其他产业,进而对核电厂址保护形成冲击。尤其是面对长时间的保护需求,地方政府很难坚守核电规划不变,部分沿海地区甚至考虑在核电厂址优先规划建设其他工业项目。
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18年1月开始实施核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顶层法律——《核安全法》。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并提出了具体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对此,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赵成昆告诉记者,包括核电厂址在内的核设施厂址筛选有明确且严格的安全标准和要求,除了要考虑地理位置、地震、地质、水文等自然因素外,还要考虑人口密度、废物排放、应急撤离等社会因素。“总体分析,国内厂址资源有限,必须提前做好储备和保护工作,以免厂址因环境发生改变或遭破坏而无法开发利用。”
在此之前,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2016年印发的《电力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 年)》也曾明确要求,深入开展内陆核电研究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做好核电厂址资源保护工作;2017年,中国工程院在《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的支撑与保障》研究成果中指出,核电厂址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一方面应开发对核电厂址要求相对较宽松的核电新技术,另一方面要特别强调核电厂址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从长远考虑,保护核电厂址,是为核电未来规模化发展,以及在能源结构调整中发挥作用作战略性储备。”一位长期从事核电政策研究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中电联日前发布的《中国电力工业现状与展望(2019)》(以下简称《展望》)明确提出,要实现2030年核电装机达到1.37亿千瓦的建议目标,从2020年到2030年,每年需投运6—8台机组。
有鉴于此,《展望》在提出“抓紧启动东部沿海地区三代核电项目,适时启动内陆三代核电项目,实现核电的合理布局和可持续均衡发展”的同时,也明确提出“加强重点核电厂址开发与保护,明确厂址开发与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核电厂址可用、够用”。
厂址长期保护与地方短期发展不相容
据了解,2008年,国家曾批准湖南、湖北和江西开展内陆核电前期工作,但自2011年项目搁浅至今,员工陆续离职,目前只有少部分人员留守现场保护厂址。此外,一些拟建待建的沿海核电项目也面临养人难、保护性投入少的问题。
“有些长期停滞的储备厂址,员工积极性大打折扣,大量人才跳槽,甚至有的厂址只剩下零星几个人。”赵成昆告诉记者,“尤其是员工工资、日常开销、学习培训、公众沟通和科普等,每年都是笔巨大的开支。”
对于开支问题,某内陆核电项目负责人深有感触:“核电企业难以统筹前期工作安排,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居高不下,厂址保护经济压力日益增加。此外,厂址附近区域条件变化,如输电通道、取排水口位置等,可能增加后续论证工作的难度,项目开发成本会随之攀升。”
袁毅也告诉记者:“时间越长,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厂址周边环境也存在不断变化的风险,给后续论证工作增加难度,甚至可能对国家稀缺的核电厂址资源产生破坏。”
赵成昆进一步指出,核电项目选址严格,以致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承载力有限,如果项目落地,其他工业项目审批就只能暂缓,地方的短期发展就会受影响。“地方政府几年一换届,等待的耐心有限,对核电发展、核电厂址保护的规划、认知难免会发生变化。”
对此,袁毅告诉记者:“随着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的深入推进,中部地区作为承载东南部产业转移的核心区域,经济增速迅猛,能源需求快速增长。核电对于一次能源资源禀赋较差、电力装机不足的内陆省份而言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相应的厂址保护也由此变得十分关键。”
一味限制不如开发性保护
传统的核电厂址保护对规划限制区(5km)范围内的新建、扩建、迁入等予以强制限制。对前期工作耗时较长的项目,尤其是内陆项目,袁毅认为,以限制为主的保护措施效果未必最佳。“结合地方区域发展,要实现厂址的有效保护,迫切需要核电企业创新方式方法,合理进行开发性厂址保护,推动地方与核电企业共同发展。”
记者了解到,包括江西核电在内的一些核电企业,已经在探索开发性厂址保护。“开发性核电厂址保护的侧重点在于开发,即在不影响核电厂址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在规划厂址内开发光伏发电、风电等优质产业项目等,提升核电开发企业在当地的影响力和发展能力,以达到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效果,最终保证核电厂址的长久保护。这样一来,核电厂址保护及前期工作也更易得到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支持。”袁毅分享了江西核电的尝试。
据了解,江西核电利用彭泽核电厂址二期部分场地,已建成20.89MW的移动式光伏电站,并在厂址周围规划开发建设了分散式风电等优质项目。此外,中核浙能、国家电投湖南核电、中核辽宁核电等核电企业也在核电厂址中尚未进行工程建设的区域开发了新能源项目。
采访中,也有专家提出,目前真正的稀缺性厂址到底有多少?20年前初选的所有厂址,都得到保护了吗?
赵成昆认为,随着时间推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生了变化,早期筛选的一些厂址可能已不再具备条件。“建议以国家为主导,各地结合自身能源禀赋和现实需求,精准规划选择核电厂址。”
赵成昆还表示,厂址保护是长期工作,国家应尽早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将核电发展列入长期战略规划,保证优质厂址资源不被破坏。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一些西部省区也明确提出了发展核电的意愿。例如青海省明确,要利用“十三五”后两年积极开展研究,做好规划、踏勘选址等前期工作;宁夏也公开表示,将根据国家核电发展政策,积极推进核电项目厂址普选论证及保护工作。
“核电建设要根据需求来驱动,哪个地方有需求、有条件,就可以规划。”中国工程院院士叶奇蓁向记者表示,“我国的厂址非常稀缺,国家也进行了相关规划,坚决不能另作他用,对于已经做了前期准备的厂址,还要多与民众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保护好厂址,为核电未来发展打好基础。”
评论:战略性稀缺资源保护耽误不得
厂址是核电项目落地的基础保障,也是确保核电安全的关键前提。不同于其他工业项目,核电站厂址必须满足严苛的安全标准,因此,从上世纪90年代至今,全国范围内通过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厂址仅有40多个,其稀缺性不言而喻。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核电发展节奏放缓,以及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核电厂址面临被破坏、另作他用、保护性投入不足等现实问题。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之重器”,核电在促进能源转型、构建现代清洁能源体系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保护好稀缺的核电厂址耽误不得。
核电厂址保护有章可循且有法可依。我国于1991年实施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即明确,核电厂址选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放射性事故所引起的过量辐射影响。因此,厂址选择的首要考虑是核安全。生态环境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核电厂址保护和规范前期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出,核电厂址是稀缺资源,核电企业和地方政府应加强核电厂址保护,避免厂址周围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未来厂址的评价工作。而2018年1月开始实施的《核安全法》也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的厂址予以保护,在规划期内不得变更厂址用途。
追根溯源,厂址保护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核电的可持续发展。
从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看,核电能量密度大且不排放温室气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其作为基础负荷电源,可以大规模代替化石能源,并提供稳定可靠电力,是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优选能源之一。
从中长期发展空间看,截至目前,我国在运核电装机容量4464.5 万千瓦,在建容量 1403万千瓦,要实现业内普遍预计的2030年核电装机达到1.2—1.5亿千瓦装机目标,每年需新开工建设8 台左右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但截至2018年,我国核电装机和发电量在总发电装机和总发电量中的占比分别仅为2.4%、4.2%,这两个数据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以说核电后续发展拥有可预期的巨大空间。
所以,基于核电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前景和空间,必须认真考虑厂址保护问题。
在规划层面,国家已有立法和规章,但难在具体落实,尤其地方政府对核电发展心生动摇,缺失更具体的配套规划,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厂址资源安全,很容易将厂址资源另作他用;同时,厂址保护主体目前以企业为主,面对长时间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难免因“耗不起”而失去信心,在投入上捉襟见肘。在协调层面,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尚未形成统一共识,更没有一体化的保护机制,往往是国家文件出台后束之高阁,地方政府几经换届,早已“顾不上”厂址安不安全,而企业一旦遇到破坏厂址的行为,无法单方面劝阻和制止。
作为战略性稀缺资源,核电厂址不可替代、不可复制,一定程度上更不可再生,一旦破坏,我国可持续发展核电并达到一定规模将受到严重制约。这一点,中国工程院早在2017年就已拉响警钟,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来自核电行业的代表委员也发出同样的疾呼。从国家能源转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的角度出发,核电要实现长远发展,要发挥自身优势,厂址保护必须超前规划、超前落实、超前防范,莫等破坏后再痛心扼腕。